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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嘆是著名的小說評論家,他的這個名字有何含義?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1.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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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嘆是我國明末清初著名學者,他也是著名的小說評論家,對《水滸傳》、《西廂記》、《左傳》等書及杜甫諸家唐詩都有評點。

金聖嘆原名金人瑞(1608—1661年),聖嘆是他的字。他是明末清初著名文學家,文學批評家。金聖嘆本姓張,爲人狂傲有奇氣,因明朝滅亡,發誓不仕清朝,常喟然嘆曰:“金人在上,聖人焉能不嘆?”從而改姓金。

金聖嘆是著名的小說評論家,他的這個名字有何含義?

金聖嘆認爲《莊子》、《離騷》、《史記》、《杜詩》、《水滸》、《西廂》是“六才子書”,打算對這些書逐一做批註,但僅完成後二種,《杜詩解》沒有完成未成而罹難。據記載,金人瑞金聖嘆在臨刑前泰然自若,他還向監斬官索酒,酣然暢飲,邊酌邊說:“割頭,痛事也;飲酒,快事也;割頭而先飲酒,痛快痛快!”

金聖嘆之死,其實和清初的民族矛盾緊密相關,由此引發的“哭廟案”和“奏銷案”,並和“通海案”(在鄭成功反攻南京與其合作)一起,稱爲“清代江南三大案”,也是清初著名的大案,江南知識份子爲之一空。

金聖嘆他們與“通海案”被抓的士人一起,於七月十三日立秋,在南京三山街執刑死刑。《辛丑紀聞》記載:“至辰刻,獄卒於獄中取出罪人,反接,背插招旌,口塞慄木,挾走如飛。親人觀者稍近,則披甲者槍柄刀背亂打。俄爾炮聲一震,一百二十一人皆斃死。披甲者亂馳,羣官皆散。法場之上,惟血腥觸鼻,身首異處而已。”

“哭廟案”的起源是這樣的。

平定江南後,清廷下令廢除江南地區舊明的沉重苛捐雜稅,“一時人心,翕然向風”,此後又“裁不急之徵,減可緩之稅,節可緩之用”,負擔大爲減輕。不過,到了順治末年,地方稅收的拖欠又開始增多,“舊賦未清,新餉已近,積逋常數十萬。時司農告匱,始十年並徵,民力已竭,而逋欠如故”,官員常因奏銷不合格而被罷免。

江寧巡撫朱國治感到江蘇積欠過多,無法向中央交待,便提出嚴懲拖欠的地方紳士。他首先在常州府的無錫縣和蘇州府的嘉定縣進行試點,出臺這樣的規定:凡紳衿拖欠八九分者,革去功名,枷號兩個月,杖責四十大板,仍追未完錢糧,以下依次遞減,拖欠三四分以下,亦杖責二十板,革去功名,這引起了江南地方士紳的強烈不滿。

順治十七年(1660年),蘇州吳縣知縣任維初上任,一面以嚴刑催交賦稅,杖斃一人,一面又大舉盜賣官米七百石,中飽私囊,貪污受賄,吳中百姓不堪其苦。順治十八年二月初二日,順治帝去世的遺詔到達蘇州府,地方官員準備“哭臨”。初三日,生員倪用賓等人向巡撫朱國治上書,揭露任維初的劣跡。任維初被摘掉官印,看押在土地廟中,不過他逢人就說是朱國治向他索要銀兩,纔不得不糶賣官糧。著名文人金聖嘆寫出《哭廟文》,借控訴任維初而將矛頭直指朱國治:任維初,膽大包天,欺世滅祖,“公然破千百年來之規矩,置聖朝仁政於不顧”,潛赴常平倉,偷賣公糧,“罪行髮指,民情沸騰”,“生員愧色,宗師無光,遂往文廟以哭之”。

朱國治大爲震怒,當場逮捕倪用賓等人,並上奏朝廷稱“諸生掠擾哭臨,意在謀叛”,得到四輔政大臣的同意,以“糾黨千人,倡亂訐告,擬不分首從斬決”,將帶頭的18名生員處死。金聖嘆之死,給當時的文人以巨大壓力。

哭廟案的發生,使得清廷將原本限於嘉定、無錫的做法推廣到整個蘇州、松江、常州和鎮江府地區,統一要求“陳明錢糧拖欠之由補入年終奏銷之例”。《東華錄》也記載,戶部要求各地:“錢糧系軍國急需,經管大小各官須加意督催,按期完解,乃爲稱職。近覽章奏,見直隸各省錢糧,拖欠甚多,完解甚少。或系前官積逋,貽累後官;或系官役侵那,藉口民欠。向來拖欠錢糧,有司則參罰停升,知府以上,雖有拖欠錢糧未完,仍得升轉,以致上官不肯盡力督催,有司怠於徵比,枝梧推諉,完解愆期。今後經管錢糧各官,不論大小,凡有拖欠參罰,俱一體停其升轉,必待錢糧完解無欠,方許題請開復升轉。爾等即會同各部寺酌立年限,勒令完解。如限內拖欠錢糧不完,或應革職,或應降級處分,確議具奏。如將經管錢糧未完之官升轉者,拖欠官並該部俱治以作弊之罪。”

金聖嘆是著名的小說評論家,他的這個名字有何含義? 第2張

經朱國治清查,最後上報鄉紳2171人,生員11346人,均在降革名冊。地方官乘機上下其手,交不足錢糧的人家只有求助於高利貸,“每月利息加二加三,稍遲一日,則利上又復起利”,“賦稅之慘,未有甚於此時者也”。

探花、編修葉方靄只欠一釐,也被降職,民間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說。吳偉業、徐乾學等江南名流,也都未能倖免。

康熙親政後,兵部尚書龔鼎孳奏稱:“三吳財賦最重,故明三百年來從不能完之地,而年來俱報全完,雖惕息於功令,不敢不勉力輸將,然該撫朝夜拮据及地方剜肉醫瘡之狀,可以想見。”直至康熙十四年(1675),因三藩叛亂,戰事頻仍,在軍餉缺乏的情況下,朝廷才同意:“順治十七年奏銷一案,凡紳衿無別案被黜者,分別納銀,許其開復,原系職官,照品級納銀,自六千兩起至五百兩止,進士納銀一千五百兩,舉人納銀八百兩,貢、監生納銀二百兩,生員納銀一百二十兩,俱準開復。若運米豆、草束於秦、楚、閩、粵危疆輸納者,減本省之半。”

順治末年,一連串發生的“丁酉科場案”、“通海案”、“江南奏銷案”、“哭廟案”、“莊廷鑨明史案”,都是清人入關實行“異族統治”必然的結果,所謂“朝廷有意與世家有力者爲難,以威劫江南人”(《研堂見聞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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