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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一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有哪些職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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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聯盟,簡稱國聯,是《凡爾賽條約》簽訂後組成的國際組織,1934年9月28日至1935年2月23日處於高峯時期,國聯曾擁有58個成員國。其宗旨是減少武器數量、平息國際糾紛、提高民衆的生活水平以及促進國際合作和國際貿易。其存在的26年中,國聯曾協助調解某些國際爭端和處理某些國際問題。不過國聯缺乏軍隊武力,所以要依賴大國援助,尤其是在制裁某些國家的時候。然而,國聯缺乏執行決議的強制力,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國際制裁亦影響同樣施行制裁的國聯會員(如美國及西方國家)。1945年在二戰廢墟上成立聯合國是取代國際聯盟成爲當代最大的主權國家組織,其檔案全部移交給聯合國。

國聯的主要機構有全體大會、行政院和祕書處。全體大會由各成員國代表組成,每國一票。行政院由九國代表組成,英、法、美、意、日爲常任理事國,其他四個非常任理事國由全體大會選舉產生,每年更換一次。每年9月,於日內瓦召開大會。

 國聯大會

國聯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凡國聯成員國都有權派最多三名代表出席大會,每個國家都有一票表決權。大會的決議,除盟約特別規定者外,均需全體一致通過。大會有權處理“屬於聯盟行動範圍以內或聯繫世界和平之任何事件”。

解密:一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有哪些職能機構?

  行政院

行政院是國際聯盟最重要的機關。最初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4個非常任理事國的代表組成。1920年成立行政院時,英國、法國、意大利、日本4國爲常任理事國,美國因未批准條約,其常任理事國的席位一直空缺。德國於1926年,蘇聯於1934年,先後成爲常任理事國。而德、日於1933年,意大利於1937年,又先後退出了常任理事國的席位。蘇聯於1939年被開除。因此到1939年,常任理事國只剩下英、法兩國。非常任理事國於1922年增加到6個,1926年增加到9個,1939年增加到11個。行政院的決議除盟約特別規定者外,均需一致通過。棄權票和爭端當事國的票都不計算在內。行政院的職權還有開除國聯會員國、分配委任統治地、在發生侵略時就採取集體軍事行動向各成員國提出建議、任命祕書長等權力。

  祕書處

祕書處是國聯的常設事務機關。在祕書長的領導下,由約400名工作人員組成。祕書長由行政院經國聯大會同意後任命。國際聯盟的祕書長共有三位:1920年—1933年埃裏克·德魯蒙德爵士(Sir James Eric Drummond) 英國;1933年—1940年約瑟·艾馮諾(Joseph Avenol) 法國;1940年—1946年尚·雷斯德(Seán Lester)愛爾蘭。

  國際常設法院

國際常設法院又稱國際常設裁判法庭,是國聯體系內的一個帶自主性的機構,其職權在於審理各國提出的一切案件,並可就行政院或大會提出的事項發表諮詢意見。法院設在荷蘭的海牙,由11名(後來增加爲15名)法官和4名後備法官組成。法官由國聯大會和行政院分別投票選舉,在兩機關均獲多數票者當選。

國際聯盟的其他附屬機構有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世界衛生組織(Health Organization)、知識產權合作委員會(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Cooperation)、難民委員會(Commission for Refugee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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