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人類文史 > 兩漢時期的選官制度和糾治方法!漢朝的選官以什麼爲標準?

兩漢時期的選官制度和糾治方法!漢朝的選官以什麼爲標準?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1.65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兩漢時期的選官制度和糾治方法!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自秦代統一的高度集權的政治格局形成之後,漢王朝執政者繼承了這一體制並有所創新和完善。

兩漢選官制度即是在此意義上的更新,提高了執政效能和管理質量。同時,對於產生的以腐敗爲主要表現形式的弊病,也通過政治引導、道德教育、法律約束和輿論評議有所防範,有所糾治。

察舉:兼重德才的選官形式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演變,大體可以理解爲“世官制”“察舉制”“科舉制”三種形式的遞進。

“世官制”即世系官職的制度,漢初依然施行。《史記·平準書》說:漢初社會安定,“爲吏者長子孫,居官者以爲姓號”。裴駰《集解》引如淳曰,“倉氏、庾氏是也”,反映了“世官制”的傳統。

漢文帝時,已有從社會基層選用“賢良”“孝廉”的做法,指令中央官吏和地方官吏從社會下層推薦從政人員。名臣晁錯就是以“賢良文學”之選,又經帝王親自策試,得以升遷爲中大夫的。所謂“賢良文學”,強調道德和才能標準。

不過,當時這種選官形式還沒有成爲完備的制度。漢武帝即位之初,就詔令中央和地方主要行政長官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六年之後,又下詔策試賢良,同時明確規定郡國必須選舉的人數

漢武帝時代,察舉制基本成爲正統的政制,這具有十分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有學者指出,漢武帝“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的元光元年,是“中國學術史和中國政治史的最可紀念的一年”。

兩漢時期的選官制度和糾治方法!漢朝的選官以什麼爲標準?

《漢官儀》一書,包括漢官源流、職掌、爵秩、官佚等,可作爲漢代朝廷典章制度之參考。

察舉作爲新的選官體制強調看重德能,避免其他因素影響官員任用,這對於防止選官腐敗是有效的。《後漢書》記載,如“令試之以職,乃得充選”,李賢注引《漢官儀》稱之爲“務實校試以職”“吏職滿歲,宰府州郡乃得辟舉”,即在行政崗位實踐一年纔可以向上級推舉。這種對於德行人品和工作能力確定考察時限的要求,也有積極的意義。

監察、舉劾、彈治:行政處罰方式

漢代有更爲完備的監察體制。御史大夫下轄侍御史十五人,“侍御史有繡衣直指,出討奸猾,治大獄,武帝所制,不常置”。漢武帝時根據需要特設“直指繡衣使者”作爲皇帝特派專史,主管貴族高官的監察。

漢元帝時,有“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的做法,顏師古解釋說:“始令丞相、御史舉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見在郎及從官,又令光祿每歲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賢否也。”所謂“考校”,與現今“考察”“考覈”語義接近。

看來,選用官員和考察官員,以道德水準爲標尺,體現了對選官制度予以健全完善的一個行政側面。

監察官“禁察踰侈”,即懲罰違反制度的貴戚近臣,查處究辦稱作“舉劾”,這些特使有很大的權力。一般官員也可以相互揭發舉報,史稱“彈治”。對於犯罪官員應當舉劾而“阿縱”“不舉劾”的,也要受到處罰,嚴重者甚至同坐。

《晉書》卷三〇《刑法志》說:“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由此可知,官員犯罪,主管負責的上級要承擔連帶責任。選官程序中,薦舉候選人才者,如果其推選對象瀆職犯罪,薦舉者也要承擔罪責。如富平侯張勃舉張湯“茂才”,而張湯因“父死不奔喪”被舉奏“下獄”,張勃也因“舉不以實,坐削戶二百”。胡廣“爲濟陰太守,以舉吏不實免”。

在並非故意的情況下,選舉不實僅削戶、免職而已。如屬故意,則要給予刑事處分,實例有“山陽侯張當居坐爲太常擇弟子故不以實”受到“完爲城旦”的處罰。又有戴涉因舉薦的人“盜金”而“下獄”。

漢明帝剛剛即位,就下詔宣佈:“今選舉不實,邪佞未去,權門請託,殘吏放手,百姓愁怨,情無告訴。有司明奏罪名,並正舉者。”指出選官方式的嚴重問題,要求主管部門“明奏罪名”,予以懲處,重申“舉者”也必須同樣嚴厲責罰。所謂“並正舉者”,李賢註解釋爲“舉非其人,並正舉主之罪”。《後漢書》卷二《明帝紀》還記載:有官員因“辟召非其人”“遂策免之”。對於選官程序中發現的“舉非其人”的問題,“舉者”必須承擔責任,已成爲漢代制度。

李賢注引《漢官儀》說:漢章帝明確了選官的四個條件:“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經明行修,能任博士;三曰明曉法律,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任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照奸,勇足決斷,才任三輔令。”強調基本原則是“皆存孝悌清公之行”。要求“自今已後,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舉茂才尤異孝廉吏,務實校試以職。有非其人,不習曹事,正舉者故不以實法。”就是嚴格執行對舉薦者提供虛假信息予以追責並嚴厲懲處的法律。

《續漢書·百官志一》劉昭注補引應劭《漢官儀》也強調“四科取士”的原則,“有非其人,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不如詔書,有司奏罪名,並正舉者”。所謂“正舉者”,成爲堅持選官公正的行政傳統。

類似的史例,還有《後漢書》卷六《順帝紀》記載司空劉授免官,李賢注引《東觀記》說,是以“辟召非其人,策罷”。名臣陳蕃批評時政,“帝諱其言切,託以蕃辟召非其人,遂策免之”。也說明“辟召非其人”,是罷免責任官員的正當理由。

《書》“歌”《詩》“刺”,“謠”“諺”品評:社會輿論譴責

朝廷議政時,可以對“辟召非其人”情形公開揭露指責。如《後漢書》卷四五《張酺傳》:“三府闢吏,多非其人。”《後漢書》卷五四《楊秉傳》:“內外吏職,多非其人。”這種政治批評,有時利用災異的出現而發表,從而擴展了影響力。

如《續漢書·五行志二》“災火”條說,漢靈帝時發生火災,是上天對政治黑暗的警告。當時,“官非其人,政以賄成,內嬖鴻都,並受封爵。京都爲之語曰:‘今茲諸侯歲也。’”對於選官腐敗的社會輿論譴責,形式是多樣的。

《後漢書》卷六《順帝紀》記載一道詔書:“間者以來,吏政不勤,故災咎屢臻,盜賊多有。退省所由,皆以選舉不實,官非其人,是以天心未得,人情多怨。《書》歌股肱,《詩》刺三事。”說“吏政”的問題導致了災異頻繁,這當然是由自當時“天心”與“人情”相對應的神祕主義意識。“《書》歌”和“《詩》刺”,是古來通常出現的社會輿論表達方式。

《續漢書·五行志一》“謠”條記載,漢桓帝初年,“京都童謠”有對“政貪”的揭露和譴責。其中涉及選官:“樑下有懸鼓,我欲擊之丞卿怒。”這裏所說的“童謠”,與上文說到的“京都爲之語曰:‘今茲諸侯歲也’”同樣,也是民衆口傳的輿論方式。

《抱朴子外篇》卷二《審舉》說,“靈獻之世”,選官體制敗壞,“臺閣失選用於上,州郡輕貢舉於下。夫選用失於上,則牧守非其人矣。貢舉輕於下,則秀孝不得賢矣。故時人語曰:舉秀才,不知書。察,父別居。寒清素白濁如泥,高第良將卻如雞”。《太平御覽》卷四九六引《抱朴子》“故時人語曰”寫作“桓靈諺曰”,也是以民間謠諺爲形式的社會輿論。

《後漢書》卷一一《劉玄傳》記載,兩漢之際,農民軍控制關中,“其所授官爵者,皆羣小賈豎,或有膳夫庖人”“長安爲之語曰:竈下養,中郎將。爛羊胃,騎都尉。爛羊頭,關內侯”。雖然並非正統王朝的選官體制,卻同樣因爲選舉“非其人”,遭到以歌謠爲形式的社會輿論批判。多種社會輿論的壓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選官腐敗的情形有所收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