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人類文史 > 郡縣制什麼時候開始的 郡縣制的作用和意義

郡縣制什麼時候開始的 郡縣制的作用和意義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65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郡縣制,指的是中國古代繼宗法血緣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起源於春秋時期的楚國,最終成型於秦漢時期。

縣制起源於春秋時期的楚國,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於春秋時期的秦國,秦穆公嬴任好。秦穆公九年(前651),晉公子夷吾(即晉惠公)對秦國使者談到“君實有郡縣”,爲秦國設郡的最早記載,也是中國歷史上最早關於郡制的記載。

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前,縣大於郡,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因此秦始皇之前的地方行政制度爲“縣郡制”。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特別是李斯的上司王綰,認爲原楚國、燕國、齊國等地的領土都遠離秦國,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而身爲廷尉的李斯認爲分封制已經是周朝諸侯混戰的根源。李斯力排衆議建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

郡縣制什麼時候開始的 郡縣制的作用和意義

  秦代郡縣圖

起源

唐德剛先生稱早期的縣爲“封建的渣滓”。周武王分封諸侯之時,由於不願意給諸侯過大的封地,又不願分封太多的異姓諸侯,導致“有許多地方既非王畿又無適當的人可封”,這些土地“懸而未決”,只能暫時派人管理,等待有合適的人來封,稱爲“懸之”,後來就演化成了“縣”。

春秋時期諸侯兼併,大國滅掉小國之後如不願將該地分封給大夫,也會設置爲縣。如楚國就先後將權國、陳國、蔡國滅掉立縣。晉國也曾將大夫的封地劃分出一塊設置爲縣以加強中央集權。設縣主要原因是國土日益變大,如不能分封,中央直接管理也麻煩,所以設置縣,交給縣尹、縣令、縣公、縣大夫管轄,“使其成爲獨立的地方政治單位而直屬於中央”。所以春秋時期的縣只有“晉、楚、秦、齊、吳等大國”有,而小國不需要設縣。至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爲各強國採用,逐漸減少分封於貴族的地區。

秦始皇之前的郡與國防軍事有關。郡多設在邊境,爲防止鄰國侵襲則需有大將戍邊,集財政大權與一身,直接聽命於中央,這樣靈活而有戰鬥力。相當於“軍事特別區”。如“秦有隴西北地上郡,築長城以拒胡。”(《史記·匈奴列傳》)“魏有河西上郡,以與戎界邊。”(《史記·匈奴列傳》)“趙武靈王北破林胡樓煩,築長城自代並陰山下,至高闕爲塞而置雲中雁門代郡。”(《史記·匈奴列傳》)“燕亦築長城自造陽至襄平,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史記·匈奴列傳》)

早期縣和郡的關係

縣和郡是兩種不同的地方政治單位。周朝時縣大於郡,《逸周書作雒》:“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左傳》哀四年:“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但因爲郡經常參與戰爭,郡守比縣令有更大的權力,而且新徵服的土地設縣後往往也要受郡的節制。同時郡守需要有經驗有能力的大將擔任,普遍比縣令能力強。因此郡的地位後來就比縣高了。

秦帝國以後的郡縣制

秦始皇採納了李斯推行郡縣制的建議之後,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爲爲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形成州郡縣三級行政管理,自此成爲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漢代

漢代承襲這個制度。西漢建立之初分封了一些諸侯國,郡縣制與分封制並行,所以又稱爲郡國制。吳、楚七國之亂後諸侯國的權力被極大削弱,郡縣制成爲主體。

郡縣制確立後﹐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以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秦漢之制﹐郡守於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計﹐縣也同樣要上集簿於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覈﹐根據他們的治狀而定殿最。守﹑令有功者可受獎賞或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它官吏。由於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爲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爲後來兩千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

隋唐以後

隋開皇三年 (583),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大業三年 (607)﹐又改州爲郡,郡置太守。唐武德元年(618)﹐複稱爲州,州置刺史。唐玄宗天寶元年 (742),改州爲郡,郡置太守。後又改回。自此,郡極少設置。至元﹐郡名完全廢棄,郡縣制改爲州縣制。

作用

郡守、縣令(縣長)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郡縣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

郡的長官稱“守”,縣的長官稱“令”,均由國君任免。郡縣制使各諸侯國形成了中央、郡、鄉一套比較系統的行政機構,對地主階級實行集權統治起了重要的作用。

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總之,郡縣制廢除了分封貴族時代的世襲特權,有利於形成中央對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廢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據勢力對中央政權的威脅,既是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的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