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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嘉之治的具體措施:減少了各級官員的任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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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嘉之治指的是南朝宋文帝劉義隆時期(年號元嘉),因其政治較爲清明,又努力推行繁榮經濟文化的各項政策,從而出現了短期內經濟終於有所恢復,人民生活較爲安定的政治局面。

專道制度

設立御史中丞專道制度“宋孝建二年制,(御史)中丞與尚書令分道,雖丞郎下朝相值,亦得斷之,餘內外衆官,皆受停駐”。如週一良先生所說:“自宋至樑。御史中丞之職迄不受重視”,而御史中丞“掌督司百僚”,因此,孝武帝此舉有利於提高御史中丞的地位,從而有利於吏治的整頓和加強。突出例證是齊御史中丞江淹,“彈中書令謝朏、司徒左長史王繢、護軍長史庾弘遠,並以久疾不預山陵公事。

又奏前益州刺史劉悛、梁州刺史陰智伯,並贓貨鉅萬,輒收付廷尉治罪。臨海太守沈昭略、永嘉太守庾縣隆,及諸郡=千擔並大縣官長多被劾治,內外肅然。此制被齊樑陳所繼承,而且御史中丞的地位和職權不斷提高。蕭齊時,“中丞則職無不察,專道而行,騶輻禁呵,加以聲色,武將相逢,輒致侵犯,若有鹵簿,至相毆擊”。蕭樑時,“皇太子已下,其在宮門行馬內違法者,皆糾彈之。雖在行馬外,而監司不糾,亦得奏之。專道而行,逢尚書丞郎,亦得停駐。其尚書令、僕、御史中丞,各給威儀十人”。因爲御史中丞威權的崇高,“自齊樑皆謂中丞爲南司”。北朝亦有此制,“魏氏舊制,(御史)中丞出,清道,與皇太子分路行,王公皆遙住車,去牛,頓軛於地,以待中丞過,其或遲違,則赤棒棒之”。這一制度北朝明顯比南朝嚴厲,說明北朝御史中丞的地位比南朝爲高,該制度可能起源於北朝。御史中丞專道制度北周被廢除,“自周隋以來無儀衛之重令,行出道路以私騎匹馬從之而已”。

元嘉之治的具體措施:減少了各級官員的任職期限

孝武帝此舉的主觀原因是他對大臣的猜忌。他“常慮權移臣下,以吏部尚書選舉所由,欲輕其勢力”。客觀原因是吏部尚書的關鍵作用和極端重要性。正如胡三省所說:“吏部尚書掌銓選,以其權重,江左謂之爲大尚書,言其位任與諸曹殊絕也”。二吏部尚書孝武帝在世時改回原來的一吏部尚書,而五兵尚書的恢復則在順帝舁明元年(477)。

二吏部尚書的設置與五兵尚書的廢除 “世祖大明二年,置二吏部尚書,而省五兵尚書,後還置一吏部尚書。順帝升明元年,又置五兵尚書(按,《通典》卷22《職官四》、《文獻通考》卷52《職官六》和《通志》卷53《職官三》俱誤載:“又置五兵二尚書”)”(《百官志上》)。

 郡縣制度

郡縣官入仕年限的取消和任期的縮短“初,文帝世,限年三十而仕郡縣,六週乃選代,刺史或十年餘。至是(孝建元年,筆者按)皆易之,仕者不拘長少,蒞人以三週爲滿,宋之善政於是乎衰”。“宋之善政”的衰敗是孝武帝多種政策措施導致的,不僅僅是這一改制的影響。但官員任期的縮短的確帶來巨大消極影響。首先,官員任期短必然產生臨時主義思想,不盡心竭力於政務,客觀上官員們也不可能大展手腳地幹出一番事業。故史家對此評論說:“蒞民之官,遷變歲屬,竈不得黔,席未暇暖,蒲、密之化,事未易階。豈徒吏不及古,民僞於昔,蓋由爲上所擾,致治莫從”。其次,官員“遷謝遄速,公私凋弊”。因爲魏晉南朝時期,“郡縣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餉饋皆百姓出”。

送故迎新是官員合法的發財致富手段,他們可以藉此大肆貪污受賄、搜刮民財。任期的縮短意味着他們搜刮聚斂財富的機會增加一倍。特別是官員“遷換去來,又不依三週之制。送故迎新,吏人疲於道路。四方守宰餉遺,一年鹹數百萬”。三年任期制度,不僅爲齊、樑、陳所沿用,而且官員實際任期又進一步縮短,以致永明元年三月,齊武帝蕭賾下詔重申,“蒞民之職,一以小滿爲限”。小滿指三週即三年。但此詔書仍然是具文,此後任命的刺史很多任期不滿一年,從六年十月至七年三月不到半年時間,江州就三易刺史。

服親相臨制度的擴大化與制度化劉祗“大明中爲中書郎。太宰江夏王(劉)義恭領中書監,服親不得相臨,表求解職。世祖詔日:‘昔二王兩謝,俱至崇禮,自今三臺五省,悉同此例’”。“二王兩謝,俱至崇禮”指王彪之爲尚書僕射、王劭爲吏部尚書,謝景仁爲吏部尚書、謝混爲尚書左僕射,“俱官於尚書省而不迴避也”,“御史、謁者、都水日三臺,尚書、中書、門下、祕書、集書日五省”。二王兩謝服親相臨,是皇帝法外開恩的特例,且只限於尚書省範圍內。孝武帝則將其制度化和擴大化,即由尚書省—個部門擴大到八個部門。親屬任官迴避制度是防止官員徇私舞弊的重要措施,孝武帝對它的破壞,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


政區變更

文帝時大量合併裁撤州郡縣,其中撤消的州級行政單位有兗州、南豫州、湘州和南兗州四個。孝武帝即位後,不僅先後重設以上四州,而且新設立了郢州和東揚州。元嘉三十年六月,“還分南徐立南兗州”,“復立”。京口、廣陵爲兩大軍事重鎮,且密邇京都建康。因此,南兗州的重設,首先是因爲孝武帝對兩鎮強大軍事力量和重要地理位置的防範,其次是他對當時兼任南徐州刺史的太尉、太傅、領大司馬、他的叔父劉義恭的猜忌。當時孝武帝任命領軍將軍沈慶之爲鎮軍將軍、南兗州刺史,正是用來分義恭的勢力和牽制義恭的。劉義宣的叛亂,有荊、江、豫、兗四州參加。荊、江、豫三州特別是實力強大的荊揚二州,成爲孝武帝削弱的重點對象。

於是孝建元年四月,孝武帝正式分荊州之長沙、衡陽、湘東、邵陵、零陵、營陽,江州之桂陽立湘州。同時把廣州的廣興、臨慶和始安三郡劃歸湘州(按,《宋書》卷37《湘州志》載,這三郡“(元嘉)三十年,復度湘州”。“三十年”應爲“孝建元年”,因爲元嘉三十年湘州尚在劉義宣的管轄之內,孝武帝斷不會把這三個郡割屬湘州),以加強其實力,來防範屢起兵端的荊州。同年六月,他“分揚州立東揚州。分荊、湘、江、豫州立郢州。罷南蠻校尉。”。

當時是“分揚州之會稽、東陽、新安、永嘉、臨海五郡爲東揚州”。“分荊州之江夏、競陵、隨、武陵、天門,湘州之巴陵,江州之武昌,豫州之西陽,又以南郡之州陵、監利二縣度屬巴陵,立郢州”。大明三年(459)二月,進而“以揚州所統六郡爲王畿以東揚州爲揚州(按,舊揚州共有十個郡,東揚州劃去了五個郡,新揚州還有五個郡,因此“六郡”應爲“五郡”;次年四月“以南琅邪隸王畿”,始足“六郡”)”;七月“分淮南北復置二豫州州”。

元嘉之治的具體措施:減少了各級官員的任職期限 第2張

孝武帝此舉的客觀原因是劉義宣等人的叛亂,主觀原因是他本人以強藩身份奪取皇位,而對富強的荊揚等州和宗室子弟心懷疑忌。“兵強財富”的荊州,更使他心有餘悸,成爲他分割削弱的重中之重。而且他一反以前任用宗室子弟爲荊州刺史的成規,任命非宗室的朱修之爲荊州刺史,並且裁撤了重要的南蠻校尉。他任命義陽王劉昶爲東揚州刺史,來削弱和牽制他極爲猜忌的竟陵王劉誕的勢力。除重設和新設以上六州外,孝武帝還新設和重設了河間、渤海等十六個郡和新陽、陽平等二十七個縣,這都增加了行政開支和官員借“迎新送故”搜刮財富的機會。

以上措施,雖然有利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但帶來巨大消極影響。因爲“荊、揚二州,戶口半天下,江左以來,揚州根本,委荊以閫外,至是並分,欲以削臣下之權,而荊、揚並因此虛耗”。突出例證是“世祖大明中,一巴東、建平、宜都、天門四郡蠻爲寇,諸郡民戶流散,百不存一,太宗、順帝世尤甚,雖遣攻伐,終不能禁,劑州爲之虛敝”。

史又載:“初元嘉中,巴東、建平二郡,軍府富實,與江夏、竟陵、武陵併爲名郡。世祖於江夏置郢州,郡罷軍府,竟陵、武陵亦並殘壞,巴東、建平爲峽中蠻所破,至是(後廢帝元徽四年即476年)民人流散,存者無幾”。州郡的凋敝殘破,不僅是因爲東揚州、郢州和湘州的設立,行政開支增大,經濟實力削弱,更主要的是郡級軍府和南蠻校尉的撤消,從而使州郡的武裝力量被裁撤或減弱,而失去了控制地方、平定叛亂的能力。

揚州虛耗除了分置東揚州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因。一,孝武帝開創了揚州境內食封王國的先河,這也是他改制的一項內容。因爲“宋武創業,依擬古典,神州部內,不復別封。而孝武末年,分樹寵子”。大明四年九月,“改封襄陽王子鸞爲新安王”。五年八月,“立第九皇子子仁爲永嘉王”。閏九月,“改封歷陽王子頊爲臨海王”。七年八月“立第十六皇子子孟爲淮南王”。舊揚州十個郡,孝武帝食封了四個郡的皇子,並且都是土地肥沃之地,揚州的經濟實力自然大爲削弱。齊明帝建武二年(495),接受通直常侍庾曇隆的建議,才廢除這一制度。但齊末蕭衍封樑王、樑末陳霸先封陳國,大都在揚州境內。可見,孝武帝開創的畿內封王之制影響之深遠。二,大明五年,把揚州富庶的淮南和宣城兩個郡割給了南豫州,直到明帝泰始二年,才“以淮南、宣城還揚州”。

專道制度

孝武帝死後,除淮南和宣稱二郡仍屬南豫州外,揚州政區的變更“還依元嘉”,大明“八年,罷王畿,復立揚州,揚州還爲東揚州。前廢帝永光元年,省東揚州並揚州”(《揚州志》),但其它州的設立都被沿用了下去。南蠻校尉他去世後也未恢復,而是建元元年(479)九月,“復置南蠻校尉官”(《高帝紀下》)。週一良先生根據《南齊書》卷22《豫章王嶷傳》和《資治通鑑》卷135,斷定“是蕭嶷於建元元年任荊湘二州刺史兼領,非南蠻校尉之官已罷,而於是時復置也”,從而否定了以上記載。周先生的觀點有誤。南蠻校尉正是孝建元年廢除,而於此時復置。

統治政策

宋武帝由於對外姓文武大臣極端猜忌,開創了重用宗室政策和以宗室子弟鎮守州郡重鎮的制度。宋文帝繼續執行這一政策,內外要職大量重用宗室子弟。孝武帝時期,掌握中央與地方大權的宗室諸王對皇權構成一定威脅,並先後出現了荊州刺史南郡王劉義宣和雍州刺史海陵王劉休茂的叛亂。孝武帝的皇位是通過討伐其兄劉劭和劉浚奪取的,與文帝被顧命大臣主動擁立不同;他的猜忌心也甚於其父,於是他開始極力抑制宗室諸王。


錄尚書事的廢除和郢州、東揚州、湘州等的設置,都是他抑制宗室的表現。爲防範地方特別是宗室叛亂,他於太明七年四月下詔,“自非臨軍戰陳,一不得專殺。其罪甚重闢者,皆如舊先上須報,有司嚴加昕察。犯者以殺人罪論”。五月又下詔“白今刺史守宰,動民興軍,皆須手詔實行。唯邊隅外警,及奸釁內發,變起倉卒者,不從此例”。

孝武帝的前一項規定來源於東晉桓衝,“初,(桓)溫執權,大辟之罪皆自己決。(桓)衝既蒞事,上疏以爲生殺之重,吉今所慎,凡諸死罪,先上,須報”(《桓彝傳附子桓衝傳》)。魏晉以來地方實力派動輒舉兵叛亂甚至稱兵向闕,王敦、蘇峻和王恭兵變特別是桓玄篡位的歷史教訓尤爲深刻,孝武帝親身經歷的劉義宣等人的反叛更使他心有餘悸。所以,他作出如上之規定。對此,王夫之給予了高度讚揚,此“法乃永利而極乎善”。

江夏王劉義恭爲迎合孝武帝削弱宗室的旨意,提出具體措施九條。孝武帝嫌其“猶有未盡”,讓有關部門附益爲二十四條,對宗室的衣着用具、舉止禮儀作出了繁瑣細緻的嚴格規定,其中一條是“郡縣內史相及封內官長,於其封君,既非在三,罷官則不復追敬,不合稱臣,宜止下官而已”(《江夏王劉義恭傳》)。“罷官”二字衍,因爲《宋書》卷42《劉穆之傳附子劉慮之傳》載:“先是郡縣爲封國者,內史、相併於國主稱臣,去任便止。至世祖孝建中,始革此制,爲下官致敬”。孝武帝的此項改制也有典可據。曹魏司空陳羣就說,“國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謂也,未有實不爲臣而名稱臣”。

元嘉之治的具體措施:減少了各級官員的任職期限 第3張

蕭樑時“諸王公侯國官,皆稱臣”(《百官志上》)。可知孝武帝的此項改制蕭粱時恢復。大明五年雍州刺史海陵王劉休茂反叛,劉義恭爲了向孝武帝表示忠誠以避免被猜忌,進一步向孝武帝建議“諸王貴重,不應居邊,若舍文好武,尤宜禁塞。”(《江夏王義恭傳》)。此事宋順帝回憶說,“及至權臣內侮,蕃屏陵上,裁之以武風,綏之以文化”(《高帝紀上》)。《粱書》卷44《南郡王大連傳》載,梁武帝問大連、大臨兄弟:“‘汝等習騎不?’對日:‘臣等未奉詔,不敢輒習’”。週一良先生據此提出:“皇帝之孫輩不得詔令猶不敢擅習騎馬,未審是否即宋以後形成之制度”。“若舍文好武,尤宜禁塞”,就是這一制度的由來,周先生的疑問得到了肯定的答案。這一制度不是宋以後形成的,而是宋孝武帝時形成的;它不僅限於皇帝之孫輩,而是全部宗室子弟。

孝武帝抑制宗室的主要措施是用典籤來控制諸王。史載:“大明、泰始,長王臨蕃,索族出鎮,(典籤)莫不皆出內教命,刺史不得專其任也……典籤遞互還都,一歲數反,時主輒與閒言,訪以方事。莉史行事之美惡,繫於典籤之口,莫不折節推奉,恆慮不及。於是威行州郡,權重蕃君”。“典籤夏寶期事休若無禮”,巴睦王劉休若殺之,宋明帝“大怒,與休若書曰:‘孝建、大明中,汝敢行此邪?’”這反映出孝武帝時典籤權勢尤重。用典籤監督藩王有情可原,但典籤“權重蕃君”就矯枉過正了,它使諸王的軍政大權被削弱或剝奪,他們的軍政職能自然不能正常履行,其危害不容忽視。重用典籤控制諸王的制度被後世效法,到蕭齊時形成了諸王“取一挺藕,一杯漿,皆諮籤帥,不在則竟日忍渴。諸州唯聞有籤帥,不聞有刺史”的可悲局面。

更嚴重的是孝武帝殘酷殺害宗室子弟。他“以藥內食中毒殺”南平王劉鑠(《南平穆王劉鑠傳》),逼令武昌王劉渾自殺(《武昌王渾傳》)。竟陵王劉誕“有殊勳,上性多猜,頗相疑憚”。大明三年四月,孝武帝派兵偷襲劉誕未遂,於是派沈慶之率大軍攻殺劉誕,劉誕“同黨悉誅,殺城內男爲京觀,死者數千,女口爲軍賞”(《竟陵王劉誕傳》)。鑑於劉誕被孝武帝猜忌而被殺的教訓,五年四月,雍州刺史海陵王劉休茂在親信張伯超的蠱惑下起兵反叛。元徽二年(474)五月,太尉、江州刺史桂陽王劉休範以報“兄弟之仇”爲名起兵反。故王夫之說,孝武帝“忍削本支”,“削之制之,不遺餘力,而終莫能輯……垂及明帝,殺戮逞而劉宗遂亡”。孝武帝和明帝殘酷殺戮宗室子弟,導致“主幼時艱,宗室寡弱”(《晉熙王劉昶傳附嗣子燮傳》),皇權被蕭道成輕易奪取。

孝武帝對文武百官和宗室子弟都心懷猜忌,於是重用身邊的近臣,這一政策被明帝劉或繼承。而近臣專權,致使賄賂之風盛行、政治日益黑暗,加速了劉宋王朝的衰敗和滅亡。“凡選授遷轉誅賞大處分,上皆與(戴)法、興、(巢)尚之參懷,內外諸雜事,多委(戴)明寶。”而“法興、明寶大通人事,多納貨賄,凡所薦達,言無不行,天下輻湊,門外成市,家產並累千金”(《戴法興傳》)。宋明帝時的近臣“(阮)佃夫、王道隆、楊運長並執權柄,亞於人主”。阮佃夫“大通貨賄,凡事非重賂不成”。壽寂之“多納貨賄,請謁無窮”(《阮佃夫傳及壽寂之附傳》)。王道隆“執權既久,家產豐積”(《王道隆傳》)。故王夫之說:“孝武以近臣間大臣而終於亂”。 孝武帝不僅不任大臣,而且“虐侮羣臣,自江夏王義恭以下,威加穢辱”…《蔡廓侍附子興索傳》。他還讓一崑崙奴子動輒“以杖擊羣臣,自柳元景以下,皆罹其毒”(《王玄謨傳》)。在他的恐怖統治下,大臣無不膽戰心驚、如履薄冰。“(柳)元景雖荷寵遇,互慮及禍。太宰江夏王義恭及諸大臣,莫不重足屏氣,未嘗敢私往來。世祖崩,義恭、元景等並相謂曰:‘今日始免橫死”…(《柳元景傳》)。他“性嚴暴,睚眥之間,動至罪戮”(《戴發興傳》)。大臣顏竣、周朗和沈懷文都因爲“失旨”、“忤意”被殺。他的恐怖統治必然導致衆叛親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