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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蘇報案的經過以及影響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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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6月29日(閏五月初五日),上海報紙上就有“愛國學社召集不逞之徒,倡演革命諸邪說”,“端方領奉廷寄外交部呈遞魏光燾電”,“飭查禁密拿”的報道。端方是湖廣總督,魏光燾是兩江總督,說是“欽奉廷寄外務部呈遞魏光燾電”,說明是“由上而發”的。次日(6月30日),“由滬道商美總領事會同各領簽押,工部局即允協拿。”清政府以《蘇報》“悍謬橫肆,爲患不小”,特囑美人福開森“切商各領等,務將該館立即封閉”。7月4日,上海道袁樹勳又親訪英、美領事,密謀鎮壓。

“蘇報案”發生,上海租界當局審訊時,中外官僚也相勾結。清政府指控《駁康有爲論革命書》“大逆不道”的語句是:“蓋自乙未以後,彼聖主所長慮卻顧,坐席不暖者,獨太后之廢置吾耳。殷憂內結,智計外發,知非變法,無以交通外人得其歡心;非交通外人得其歡心,無以挾持重勢,而排沮太后之權力。載湉小丑,未辨菽麥,鋌而走險,固不爲滿洲全部計”。“載湉者,固長素之私友,而漢族之公仇也。況滿洲全部之蠢如鹿豕者,而可以不革者哉?”章太炎在法庭上嚴詞申斥,指出:“今年二月,在愛國學社任教習,因見康有爲著書反對革命,袒護滿人,故我作書駁之”。並“供不認野蠻政府。”清政府延請古柏及哈華託爲律師,“讞員孫建臣直刺會同英總領事署迪翻譯官升堂研鞫。”7月21日,第二次審訊,“爲章、鄒諸黨人所延律師博易及瓊司”也到庭。博易稱:“古律師所請改期會訊,堂上不能允從。若雲交涉事機,究與何人交涉,不妨指明。況《公共租界章程》,界內之事,應歸公堂審理。現在原告究系何人?其爲政府耶?抑江蘇巡撫耶?上海道臺耶?”審判員孫建臣說:“系奉旨着江蘇巡撫飭拘,本分府惟有尊奉憲札行事而已”。博易律師又稱:“政府律師如不能指出章、鄒等人所犯何罪,又不能指明交涉之事,應請將此案立即註銷”。哈華託不允,謂:“仍俟政府將交涉事機議妥,然後訂期會訊”。孫建臣及英總領事署迪翻譯“皆曰諾。”

晚清蘇報案的經過以及影響是什麼?

“引渡”在此以前,清政府想方設法,欲置章、鄒於死地。以“大逆不道,煽惑人心,謀爲不軌”的罪名,企圖將章、鄒“引渡”,解至南京,處以極刑。美國公使康格、總領事古納、參贊福開森也祕密策劃“移交中國官府懲辦”,以便從清政府手中換取更多的特權。由於帝國主義在侵華過程中有矛盾,從而對於“引渡”,態度也不一致。據《中外日報》1903年8月18日載:“近在北京地方各公使因上海蘇報館一案,英國參贊之意,以爲諸人不應交與華官,日本公使以爲未嘗拘人。以前上海道既與各國領事立有約章,現在即應照約辦理。惟俄、法兩國則欲助中國政府,將諸人交於華官,故其中彼等之意見各不相同。美公使之意以爲莫妙於仍交上海領事辦理此事也。”儘管他們態度不一,但對中國人民的反抗加以鎮壓則是一致的,說是“逆書筆端犀利,鼓吹武裝革命,殺戮滿人,痛詆皇上,西人何故保護此輩莠民,使其謀爲不軌,安然造反耶?”終因“街頭謠言紛紜”,“引渡”未能實現。只要寫今上一字,罪名足矣”。古柏接着說:“章等擾亂人心之處,請閱之,其意欲將滿人驅逐。此種重大之事,如華人盡聽其語,天下豈不大亂”。主張嚴懲,汪瑤庭提出“應照華例究辦”,古柏也予附和。清政府官僚和英、美租界當局相互勾結。

宣判領事團又“對此發生異議”,相持不決。當時報載:“蘇報館革命黨渠魁鄒容、章炳麟迭經上海縣汪瑤庭大令命駕至英、美等國公共租界公廨會同讞員鄧鳴謙司馬、英總領事署翻譯官翟比南君訊明各情,擬科以永遠監禁之罪。前日,捕頭遂命將章、鄒二犯送入提籃橋畔西獄收禁。”次年5月(四月),章太炎被判處監禁三年,鄒容被判處監禁二年。“罰作苦工,限滿釋放,驅逐出境”。錢允生、陳吉甫“開釋”。陳仲彝“姑準交保尋父到案”,龍積之“亦應省釋。”

1903年7月7日,《蘇報》被封,逮捕了章太炎。鄒容激於義憤,自動投案。章、鄒在會審公廨上繼續宣傳革命,堅持鬥爭。蔑視帝國主義和清朝統治者的迫害。1904年5月,章、鄒分別被租界法庭判處監禁3年和2年徒刑,並禁止中國人在租界內辦報紙宣傳革命和出版革命書籍。1905年,鄒容被折磨致死,年僅21歲。1906年,章太炎刑滿釋放。強勢的清政府企圖通過這一事件壓制輿論以達到鎮壓革命的目的,然而事與願違,通過“《蘇報》案”,《革命軍》的銷行更廣,革命風潮日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