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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爲什麼這麼有錢:對外貿易權被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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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安石變法稍晚,北宋發動了一場大規模的外貿制度改革。其基本內容是:全國只設廣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杭州三個市舶司,所有外貿須在三個市舶司進行。市舶司最高長官改稱“市舶提舉”,由本路轉運副使兼任。很明顯,這種改革使外貿權高度集中於中央,禁止民間貿易。

早在太平興國元年(976年),宋太宗即設立榷易院,把全部外貿產品都收歸政府專賣。所有外國來的香藥寶貨到廣州、交趾、泉州、兩浙,不經官庫不得私自交易。據《宋會要輯稿·職官》記載,凡私自貿易價值超過100文以上的就要論罪,超過15萬文刺配海島。這樣一來,權是收起來了,卻弄成個高成本低收入的外貿體制,政府很難支持。太平興國七年(982年)年底,即改行有限禁榷,把外貿商品分做禁榷物和放通行物兩類,除珠貝、牙犀、乳香等8種外,其餘商品爲放通行物。不過放通行物得在“官市”交易,絕大部分商品的貿易仍控制在政府手裏。淳化二年(991年),進一步放鬆到除禁榷物外的其他商品只須在官市交易一半。天聖年間(1023—1031年)以後,仁宗又進一步減少了官市。但是,對中國商人遠洋出海的控制仍較嚴。宋初政府對商船的出海口、停靠地規定不多,到了端拱二年(989年)則規定海外商貿須呈報兩浙市舶司批准。

外貿控制的後果是,市舶司所在地的市舶貿易規模不斷擴大,但是效益一直不好。那些未設市舶司的地方,地方政府不滿,民間“走私”氾濫。朝廷把問題的癥結歸結爲管理不嚴。熙寧九年(1076年),曾任廣州知州六年的程師孟,上奏請廢杭州、明州市舶司,只設廣州市舶司。這個方案未被神宗採納。但後來頒行的《元豐市舶條》,規定杭州、明州市舶司掌管與日本、高麗的貿易,廣州市舶司則掌管與其餘十幾個國家、地區的貿易,以廣州爲重點實行壟斷貿易。這個條例無法執行,一年後便名存實亡。像泉州,本來遠洋可利用季風,春去夏來,一歲一往返,按這個條例則須先赴廣州市舶司請領公憑,歸途又須繞道廣州交稅和入官市,每次遠洋須在外度過兩個冬天,第三年纔可返回泉州。商人要麼只能停業,要麼便搞違法經營。這致使南去的船越來越少,廣州市舶司稅收銳減。

宋代爲什麼這麼有錢:對外貿易權被收歸國有

不少注重實際的官員,倒是看清了一些實質問題。泉州、密州(今山東膠縣)的地方官分別奏請在本地設置市舶司,廣州的地方官奏請放寬乳香的專賣制度,但未被神宗採納。神宗去世後,哲宗元祐年間(1086—1094年),泉州、密州市舶司才得以設立。但是這兩個市舶司的增設,反而增強了中央對兩地及周邊地區的控制權。原先市舶司主管官一般由所在地軍政長官擔任,《元豐市舶條》也只規定由各路轉運使擔任,到徽宗時期,則變成朝廷直接委派專職官,市舶司成了完整意義上的中央直屬機構。

中國的對外貿易自唐代至於明清,早已有相當大的技術實力,但始終未發展成強大的產業。其原因是貿易不能像農業、手工業那樣在集中控制下仍可以有限度地增長,貿易是與“自由”聯在一起的。春秋戰國時期,齊國已經開始官營漁鹽,西漢時鹽鐵及其他最有利可圖的工商業都被操控在統治者手中。唐朝創立市舶貿易制度,把新興的海外貿易也控制起來。宋朝則大大強化了這種貿易的中央集權。明朝中葉以後,西歐國家大力支持本國的商人進行海外貿易,他們的船隊無拘無束地頻頻東來,而飽受政府限制的中國商人則無法與之競爭。我們雖然有鄭和下西洋那麼大的皇家船隊,卻基本放棄了遠洋貿易。清朝的所謂外貿,基本沒有中國人出去,只有外國人進來,而且變成廣州一口通商,似乎完全回到了程師孟的設計或《元豐市舶條》上面。外貿的壟斷,不僅造就了大量貪官污吏,也使整個經濟脆弱不堪。當西方船隊越來越多,朝廷剩下的最後辦法是限制進口。西方人不好理解,他們的勃勃雄心無法施展,便請來了大炮

西方古代即小國林立,沒有強大的皇權可控制其經濟。商人通過贖買等手段逐步免除了封建義務,而取得獨立發展商業經濟的權利。商業經濟在自治城市的保護下不斷髮展壯大,最終演變成自由貿易經濟。而中國的國家是直接從部落政權轉化而來的,財富是通過政治程序來集中的,國家就是放大的家庭,經濟易陷入強權控制,成爲皇家的貢品。不惟小農經濟,中國古代的商業經濟也是宗法專制制度的基礎,依附於專制政權。這種商業經濟沒有效率。在一個國家“家園”內,它只會影響人們生活的貧富,但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它的失敗是不可避免的。這是一個悖論。封建王朝總是通過經濟上的中央集權來鞏固政權,但他們的願望與結果大多南轅北轍。宋代是一個十分講經濟的朝代,朝廷一直想發展經濟、增強武備、收復邊地,實行過一系列大的經濟改革,但其核心意圖仍是“集權”二字,結果最終“積貧積弱”,滅亡在遊牧民族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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