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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爲何反對王安石的新政?蘇軾主張什麼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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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1037~1101)字子瞻,號東坡居士。北宋眉州眉山(今屬四川)人。嘉□(1056~1063)進士,歷官祠部員外郎、翰林學士知制誥,禮部尚書,與其父洵、弟轍都是北宋著名文學家,世稱三蘇。他的著作收入《蘇東坡全集》。

蘇軾反對王安石倡行新政,認爲王安石爲了改變當時“積貧積弱”的現狀,推行以富國強兵爲宗旨的新法,是捨本求末,主張培養道德風俗纔是當務之急。他說:“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淺深,不在乎強與弱。歷數之所以長短者,在風俗之薄厚,不在乎富與貧”;“當今之患法令雖有未安,而天下之所以不大治者,失在於任人,而非法制之罪也。”他認爲法對於人如同五聲六律對於音樂一樣。五聲六律可以用來製作靡靡之音,法也可以用來爲害。制定法律只須規定大綱要目,由執法的人去實行。但蘇軾也不主張任人不任法,他說:“任人而不任法,則法簡而人重。任法而不任人,則法繁而人輕。法簡而人重,其弊也,請謁公行而威勢下移;法繁而人輕,其弊也,人得苟免,而賢不肖均。”他的理想是“人法並用,輕重相持”。

蘇軾不贊成嚴刑峻罰,主張罪與刑應輕重相當。神宗(1067~1085在位)時頒行“諸倉丐取法”,規定倉吏勒索財物不滿百錢就處一年徒刑,每多百錢加刑一等,滿千錢流二千里;滿十千錢爲首者配沙門島。

蘇軾爲何反對王安石的新政?蘇軾主張什麼曆法

蘇軾上書說:“自有刑罰以來,皆稱罪立法,譬之權衡,輕重相報”,而倉法的規定,等於“百姓造銖兩之罪,而人主報以鈞石之刑”,倉吏敢於勒索財物也是因爲缺乏監督,監司不得人;所以應當選擇監司,而不能獨行倉法。蘇軾的思想雖然本於儒家傳統,反對商鞅以苛法治秦,但稱道法家“用法始於貴戚”的主張,批評當時執法對州縣小吏嚴厲,而公卿犯法下面不敢揭發,即使揭發出來,處理也很輕,往往是“過惡暴著於天下,而罰不傷其毫毛”。

蘇軾認爲刑不上大夫是指審訊方法,不是指判刑,如果“厲法禁自大臣始”、“公卿大臣有毫髮之罪,不終朝而罰隨之”,小吏就自然不敢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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