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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革命因何求民權卻得恐怖 求自由卻得獨裁?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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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革命初衷是追求自由、平等、民主,但結果卻充滿了暴力與恐怖,特別在“雅各賓專政”時代,獨裁統治登峯造極——以革命和人民的名義隨意踐踏人權。最終大革命演變成一場悲劇,迎來了拿破崙的獨裁統治。

 革命政府“應當是依靠理智來管理人民,藉助恐怖來統治人民的敵人”

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民起義,推翻了君主立憲制政體,1793年由普選產生的國民公會宣佈成立法蘭西共和國,信奉自由主義的吉倫特派登臺執政。但吉倫特派政府對反法同盟的武裝干涉抵抗不力,被巴黎人民趕下臺。1793年由羅伯斯庇爾領袖的雅各賓派掌握大權,成立革命政府。面對內外對革命政權的威脅,開始推行專制統治。羅伯斯庇爾認爲,在革命時期,需要依靠暴力和恐怖來維繫,“必須鎮壓共和國的內外敵人,不然就會與共和國同歸於盡。在目前情況下,你們政策的第一條,應當是依靠理智來管理人民,藉助恐怖來統治人民的敵人。”

按羅伯斯庇爾的說法,“大革命是自由的抗敵戰爭”,而自由的敵人在國內國外都存在。革命的目的是建立共和國。一旦敵人被打垮,就應恢復立憲政府,即恢復“獲勝的、安寧的自由制度”。由於現在是戰時,“革命政府需要一種非常的能動性”,應當“行如霹靂”,粉碎一切反抗。因爲不能“對和平和戰爭、對健康和疾病實行同一種對策”,所以革命政府擁有“強制力”——即恐怖統治。羅伯斯比爾提出:“難道強制力只是用來保護犯罪的嗎?——革命政府“對於人民的敵人除了處死以外別無選擇”。

法國大革命因何求民權卻得恐怖 求自由卻得獨裁?

  革命政府制定“嫌疑犯法令”鎮壓反革命,全國約有20萬嫌疑人被逮捕

1793年9月17日,國民公會制定“嫌疑犯法令”,並明確規定,只要言論、著作不利於當局,未表現出忠於當局的貴族及其親屬,和未證明忠於當局而被免職的政府人員,都是嫌疑人,必須逮捕。從而加大了對保王黨派反革命分子的鎮壓。全國約有20萬嫌疑人被逮捕。1794年2月26日,發佈了宣佈查封犯罪嫌疑人財產法令。同年3月3日,通過了將敵人財產給予貧窮愛國者的法令。

  僅憑精神方面的證據就可被陪審員定罪爲反革命,“腦袋如板岩似地紛紛落地”

隨着革命政府的建立和鞏固,恐怖逐漸正規化和合法化, 1794年4月16日革命政府頒佈法令規定:凡被指控爲搞陰謀的犯罪嫌疑人,全國各地一律送交巴黎的革命法庭審判。法令頒佈後,恐怖統治更進一步。嫌疑人的辯護權和預審均被取消,陪審員僅憑精神方面的證據就可以定罪,法庭只能在開釋和死刑之間作出選擇。大革命之敵的定義被大大擴展。法令的第6條列舉了人民之敵的各種類型,即:“凡以踐踏、誹謗愛國主義來贊助法蘭西之敵者,凡圖謀降低士氣、敗壞風俗、改變革命原則的純潔性與活力者,凡以任何手段和披着任何僞裝來危害共和國的自由、統一與安全,或力圖阻撓共和國之鞏固者。”

在當時,巴黎各監獄擠滿了嫌疑犯達8,000多人,很讓人擔心發生犯人暴動。某些受到嚴重誇大的跡象使人們相信有人在搞“監獄陰謀”。因此不少嫌疑犯被處死。從1793年3月到7月22日期間,在巴黎被處死的有1,250人。可從大恐怖法令頒佈到熱月9日的一個多月裏,競有1376人上了斷頭臺。據革命法庭公訴人富基埃一坦維爾描繪,“腦袋如板岩似地紛紛落地”。

  民衆的私產也在革命的名義下被限制和剝奪

在法國大革命中,“無套褲漢們”(即法國大革命中“勞動階層、小手工業者、小商店主等)要求實行糧食和工資的最高限價: “……第2條:對所有生活必需品的價格,必須根據舊曆年(1789-1790年底)的價格和它們的不同質量,一成不變地加以規定。第3條:對各種原料也應定價,以使受法律限制的工業利潤、工資和商業贏利不僅能夠讓那些工匠、莊稼人和商販得以謀生,而且可以使他們獲得享樂的條件。”

他們還特別要求嚴格限制財產權:“第8條:必須規定財富的最高限額;第9條:任何人不得擁有超過最高限額的財富;第10條,任何人不得承祖過一定數量的犁鏵所能耕種的土地,第11條:每個公民只能擁有一個作坊或一月店鋪。”

“無套褲漢們”的訴求被革命政府付諸實行。在1793年夏起,革命政府加強經濟管制。 爲了對抗反法同盟,革命政府向民衆徵用物資,徵用工作以全部物質資源爲對象。1973年5月起對糧食和麪粉買賣實行管制,各市場上都張貼了“穀物的最高限價”,對違反規定的“囤積居奇”和投機分子都處以死刑。農民交出了糧食、草料、羊毛、大麻,手工業者交出了自己的勞動產品。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百姓們還得拿出武器、鞋子、被褥和被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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