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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廷杖爲什麼在明朝成爲制度 明朝皇帝爲什麼喜歡對官員實施廷杖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8.3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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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明代的官場,最引人注意的除了宦官、內閣與黨爭外,無疑就是“廷杖”。所謂“廷杖”就是在朝堂上行杖打人,是對朝中的官員所實施的一種懲罰。

廷杖之制,始於東漢,顧炎武在考證廷杖制度時,曾說:“撞郎之事始於漢明,後代因之”。其後歷朝歷代皆有皇帝在朝堂上對官員實行廷杖的記載,隋代,因隋文帝性猜忌,所以時常因心情不好就隨意的在朝堂上杖打官員,時任尚書左僕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人就勸諫文帝:“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庭非決罰之地”。唐代,《舊唐書•張廷珪》載:“時監察御史蔣挺以監決杖刑稍輕,敕朝堂杖之”,某一日,蔣挺惹怒唐玄宗,玄宗遂下令在朝堂上杖打蔣挺,此事受到了監察御史張廷珪等大臣的強烈反對,他們認爲“御史憲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當殺即殺,當流即流,不可決杖”。

到元代,廷杖開始被濫用,此時不但皇帝對官員使用廷杖,連后妃都開始對官員使用廷杖,同時連不是官員的人都被皇帝實施廷杖,《元史•竇默傳》載:“獵者失一鶻,帝怒,侍臣或從旁大聲謂宜加罪。帝惡其迎合,命杖之,釋獵者不問”,話說一個獵鷹的獵手丟失了進獻給元帝的鶻,元帝大怒,遂下令廷杖於獵鷹者。

古代廷杖爲什麼在明朝成爲制度 明朝皇帝爲什麼喜歡對官員實施廷杖

明代廷杖

當然,廷杖真正被濫用,併成制度化,還是在明代。

明代的廷杖,其實施的次數及規模的大致情況可概括爲三個時期,呈現出由少增多至高峯,再減少的趨勢。

一、萌芽時期:洪武至天順時期。明代使用廷杖的大幕自朱元璋開始。洪武八年(1375年),刑部主事茹太素“陳時務累萬言,言多忤旨,詔太素面詰,杖於朝”,這是《明史》所記載的洪武朝第一次實行廷杖的記載。當然,明代使用廷杖的先例雖由朱元璋開啓,但是洪武一朝使用廷杖的次數並不多,僅有爲數不多的幾例,如洪武十四年(1381年),工部尚書薛祥因被胡惟庸案所連累,被洪武當廷杖死。

此後,建文、永樂兩朝皆沒有關於廷杖的確切記載,究其原因在於先是建文帝忙於削藩,無暇顧及大臣行爲之妥否,且建文在位實在是太短,因此廷杖之事從未發生過。其次永樂帝,他未實施廷杖的原因,並不是因爲他仁慈,而是因爲對於膽敢反對他的臣子,他多是用重則屠戮,輕則收獄的方法來取代廷杖。

之後,洪熙、宣德、正統、景泰、天順等五朝,雖都有實施廷杖的記載,但也並不多見。如洪熙朝,仁宗在位僅有一次廷杖的記載,洪熙元年(1425年),翰林侍讀李時勉上書勸諫仁宗在不要過度沉迷於女色,從而惹怒仁宗,仁宗遂命令武士撲以金瓜,當廷廷杖於李時勉,將他打得“肋折者三,曳出幾死”。總之在天順朝之前,廷杖在明代還是處於萌芽的狀態,廷杖之刑的實施並不頻繁,也不成規模。

二、氾濫時期:成化至萬曆時期。自天順後,因皇帝多怠政,宦官多亂政,廷杖開始在明代氾濫。此時,只要官員惹皇帝、宦官不高興,他就有很大概率被當朝處以廷杖之刑,如成化十五年(1497年),因侍郎馬文升、都御使牟奉等惹怒了權宦汪直,汪直遂設計誣陷於他們,最終侍郎馬文升、都御使牟奉,給事御史李俊、王睿等56人,被當朝處以廷杖之刑。再如成化十八年(1482年),御史李珊等上書萬貴妃干政,憲宗怒,專門令錦衣衛從北京到南京午門前,將其每人廷杖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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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員上諫圖

當然,在弘治朝,因孝宗皇帝是一個廣開言路、虛心納諫的皇帝,他是明朝少有的對臣子寬厚的皇帝,因此廷杖曾一度禁用,未在弘治朝出現。但是,到了正德朝,因武宗貪玩,且不喜官員的勸諫,如此廷杖被再次起用,且無論是在次數,還是在規模上,都要比前朝來得更多,更大,此時出現了士大夫伏闕諫諍、羣體受杖的情形。正德十四年(1519年),御史舒芬、黃鞏等人諫阻武宗南巡,武宗震怒,下令“廷杖舒芬、黃鞏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

自正德之後,嘉靖、隆慶、萬曆三朝,對於廷杖的使用,與正德朝一般無二,呈現出的是使用頻繁、覆蓋規模廣的局勢,如嘉靖三年(1524年),因大禮儀之爭,羣臣反對嘉靖追封其生父爲皇考,嘉靖大怒,下令將奉熙等五品以下的官員134人施以廷杖之刑,其中被杖死者達17人。再如萬曆五年(1577年),因張居正奪情,於禮不合,因此編修吳中行、檢討趙用賢、主事艾穆、沈思孝和進士鄒元標等上疏彈劾,結果吳中行、趙用賢各杖六十,艾穆、沈思孝、鄒元標各杖八十。總的來說,正德之後的廷杖較此前,在次數和規模上可謂都是登峯造極,尤其是在嘉靖朝,廷杖的使用頻率更是達到高峯,“四十餘年間,杖殺朝士,倍蓗前代”。

三、衰亡時期:萬曆後期至明亡。 萬曆後期,因神宗怠政,數十年不問政事,他厭倦了頻繁上諫的官員,對於他們的奏疏,神宗是不聞不問,既不懲罰,也不過問,因此廷杖遂一度廢置不用。到了天啓年間,因魏忠賢擅權,廷杖被再次起用,但此時較之正德、嘉靖年間,廷杖的使用頻率相對減少,規模也相對變小。

之所以到萬曆後期,廷杖會減少,甚至是廢置,究其原因在於:首先,明後期皇帝大多都不問朝政,所謂“英、憲以後,欽恤之意微,偵伺之風熾,巨惡大憝,案積如山,而旨從中下,縱之不問,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詔獄,爲禍尤烈。故綜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廠衛終之”。其次,明朝皇帝也逐漸認識到廷杖的危害,不想激化與士大夫的矛盾,因此廷杖的使用逐漸減少。

當然,無論明朝的廷杖的次數、範圍呈現出怎樣的特性,終明一朝,廷杖不絕於史,這確是事實。明代的廷杖除了在建文、永樂、弘治等三朝被禁用外,其餘時期,哪怕是在仁、宣這兩個明君當政的朝代,廷杖都從未停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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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廷杖

那很多人或許就不明白,明朝的皇帝爲什麼就那麼喜歡對官員實施廷杖的刑罰呢?

一、重典治吏。衆所周知,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起自寒微,年幼時就因貪官污吏的剝削,致使家破人亡,因此他自登基後,鑑於元末綱紀廢弛,吏治腐敗而導致民不聊生,國破家亡的教訓,朱元璋稱帝后就將“重典吏治”作爲一項基本國策,朱元璋認爲,前朝之所以貪腐遍地,究其原因就在於朝廷對官吏“失之寬大而不知檢”,因此對百官實施嚴格的監察,使用嚴苛的刑罰來震懾住文武百官那蠢蠢欲動的貪污之心。

而廷杖就是朱元璋實施“重典治吏”過程所使用的一種專門針對官員的刑罰,其目的就是藉着廷杖這帶有侮辱性,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來使百官畏法懼禍,最終變成如犬羊一樣,任由皇帝驅使。洪武八年,刑部主事茹太素上萬言書,勸諫洪武要慎殺,從而惹怒洪武,被其下令當殿杖打,自此廷杖遂大行其道,愈演愈烈,被杖死者衆多,如朱元璋侄子朱文正、工部尚書薛祥等皆被廷杖而死。此後,朱元璋所實施的廷杖,被其子孫當作祖制延續了下去,且使用的更爲頻繁,範圍更爲廣泛,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二、廷杖更加方便明朝皇帝對於官員的懲戒。廷杖非《大明律》中所包含的刑罰,也就是說它是法外之法,它的使用不受任何條款的約束,如此,正因廷杖的這種特性,所以它是十分受到想要對付不聽話官員的皇帝的歡迎。首先,廷杖是法外之法,因此它對皇帝是毫無約束力,皇帝對它的使用不需要一系列的原則和依據,是否執行完全取決於皇帝的意志,皇帝是否執行,執行輕重,完全由皇帝自己自行決定。如此,廷杖的這種隨機性與任意性,可謂是大大方便了那些怠政,不喜諫言的明朝皇帝的胡作非爲。

其次,廷杖可讓明朝皇帝直接使用。明代,其要懲戒罪犯,要先交由刑部進行審訊,然後再送往大理寺進行復核,同時在整個審訊的過程中都要接受都察院的監督,有時候遇到重大案件,還要進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會審,此後在完成以上的過程後,才能對罪犯進行相應的懲戒。在這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是較長的,而這就不是皇帝所能等待的。如此,廷杖這種法外之刑,它自然就深受皇帝的喜愛,這種沒有明文列於法律條文之上的刑罰,它無需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同意,只要皇帝樂意,它就能隨時隨地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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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朝議中的官員分佈

三、明朝皇帝多是不按常理出牌的主。縱觀中國二千餘年的封建史,明朝是出奇葩皇帝最多的一個朝代,有喜歡奶媽的皇帝,有喜歡蟋蟀的皇帝,有喜歡做木工的皇帝,有喜歡封自己爲大將軍的皇帝,從這些習慣可以看出,明朝皇帝多是不按常理出牌的主,可以說都是性格獨立,肆意妄爲的皇帝,因此,這也就不難理解,爲何明朝皇帝會習慣性的對官員實行這樣帶有侮辱性的廷杖之刑。

同時,明朝皇帝自朱元璋開始,他們的關係就與百官十分緊張,多是瞧不起百官,只是將他們視爲供自己驅使的犬羊,如朱元璋就曾對一位大臣說:“金盃同汝飲,白刃不相饒”;武宗朱厚照也曾公開指斥大臣:“朝臣壞事者十常六七,先生輩亦自知之”;崇禎帝朱由檢也曾在一次朝會中與羣臣說過:“文武各官朕未嘗不信用,誰肯打起精神實心做事,只是一味獴徇諉飾”。如此,試問就是這樣瞧不起百官的明朝皇帝,他們豈能不濫用廷杖這個可以讓自己肆無忌憚的懲戒百官的刑罰呢?

總體而言,“廷杖”是明代君主專制制度發展到頂峯的一種具體表現,一種必然會出現的刑罰。在明代這個君主專制制度高度發展的時期,《大明律》、《大誥》這樣的法律條文雖說能起到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的需求,但是明朝皇帝要想保持絕對的專制統治,他就必然得依靠額外的殘酷的法外刑罰來加以實現和鞏固,由此廷杖這一法外之刑被明朝皇帝濫用也就不難理解了。明朝諸帝希望依靠廷杖來震懾百官,來實現讓百官變成如犬羊一般,任由皇帝驅使的目的,在他們看來,只有讓百官畏懼自己,明朝的統治才能得到穩固,才能長治久安。

此外,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廷杖雖是法外之刑,由皇帝來自行決定是否要執行,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制度和規矩的。

首先,皇帝雖能自行決定對某個官員進行廷杖,但廷杖的實施也必須要辦理相應的手續。據弘治元年,時任刑部尚書何喬新在給明孝宗的奏疏就提到:“舊制,提人勘事,所遣人員必齎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比號相符,然後行事”,就是一旦皇帝決定要以“廷杖”之刑處罰相應的官員,陪在皇帝身邊的司禮監宦官就要草擬“駕帖”,表示依旨而行,然後“駕帖”草擬完成,再蓋上司禮監的大印後,宦官就會將這個旨意交由錦衣衛官員,由他陪同着,前往刑科衙門,辦理簽發廷杖手續,手續辦好後,方可依期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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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宦官

而如若沒有按照以上的規矩來,則廷杖是無法正常進行的(當然碰到強勢的皇帝,如嘉靖,那就無需什麼籤批,可直接當廷執行),弘治年間,明孝宗就重申:“提人勘事,必給精微批文以防奸宄,乃祖宗舊制,不可不遵,所司其如例行之。應給批時,毋得稽誤”,若沒有到刑科辦理簽發手續,廷杖不允執行。萬曆年間,明代就曾出現因錦衣衛拿不到籤批,而無法執行廷杖的情況,當時因刑科官員缺額,錦衣衛掌衛事都指揮使駱思就上奏神宗:“欲奉命而行,恐謂違例,亦罪也。伏乞皇上將見在候命刑科給事曾汝召、韓繼忠速賜允補,刻期任事,庶僉帖有人,明旨不稽”。

其次,廷杖的行刑的地點一般固定在午門,由錦衣衛負責行刑,司禮監宦官進行監督。負責行刑的錦衣衛會經過專業的訓練,比如正德年間“南御史李熙劾貪吏,觸怒劉瑾,矯旨杖三十”,但因廷杖曾有段時間處於廢置的狀態,錦衣衛久不行刑,有些生疏,因此朝廷“選卒習數日,乃杖之”。

至於爲何要訓練,那是因爲明朝皇帝對於廷杖的輪打的方式有着特殊的要求,明代的廷杖分爲“用心打”和“着實打”,其中“用心打”基本就是必死無疑,而“着實打”雖可能會導致殘疾,但至少不會死。採取何種打法則由監刑的宦官按照皇帝的密旨來決定,若宦官腳尖張開,則就是“着實打”,反之若宦官腳尖閉合,那就是“用心打”。最後,明代廷杖的對象,多以四品以下、品級低的在京官員爲主,如嘉靖初年,在大禮儀之爭中,嘉靖下旨“命收四品以下官”,對他們實行廷杖,而對於四品以上的官員,嘉靖並未實行廷杖,由此可知,明代的廷杖對象確是有品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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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員

總的說,在一般情況下,明朝的廷杖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規矩和制度的。首先,廷杖的執行地點並不在朝堂之上,而是在午門,由錦衣衛負責執行,司禮監宦官進行監督。其次,對於皇帝要執行廷杖的官員,遵循的是先逮捕,皇帝下詔,後司禮監、錦衣衛、刑科辦理手續之後,再擇日行刑。最後,對於廷杖的輕重程度,也根據皇帝的密旨進行,要死就“用心打”,要活就“着實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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