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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是怎麼來的?它對明朝及後世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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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令條例,由明太祖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制定而成。《大明律》適應形勢的發展,變通了體例,調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變化,注重了經濟立法,在體例上表現了各部門法的相對獨立性,並擴大了民法的範圍,同時在“禮”與“法”的結合方面呈現出新的特點。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大明律》在中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義。它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定的優良傳統,也是中國明代以前各個朝代法典文獻編纂的歷史總結,而且還開啓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

《大明律》是怎麼來的?它對明朝及後世有什麼意義?

簡介

《大明律》,是明朝的法令條例,由明太祖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制定而成。《大明律》適應形勢的發展,變通了體例,調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變化,注重了經濟立法,在體例上表現了各部門法的相對獨立性,並擴大了民法的範圍,同時在“禮”與“法”的結合方面呈現出新的特點。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惡、八議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又增加了“奸黨”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

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爲減輕,罪重者更爲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對謀反、大逆等民變的嚴厲措施。不準“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交結黨援的集權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淵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爲五刑,即所謂正刑,其它如律例內的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爲明代所創。

所謂廷杖就是朱元璋開始實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規定的酷法漤刑也層出不窮。至於錦衣衛的“詔獄”殺人最慘,爲害最甚。其後又有東廠、西廠、內廠相繼設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明代比較重視法制的建設與實踐,其中歷經三次大規模修訂的《大明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大明律》在中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義。它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定的優良傳統,也是中國明代以前各個朝代法典文獻編纂的歷史總結,而且還開啓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

《大明律》是怎麼來的?它對明朝及後世有什麼意義? 第2張

《大明律》在明代實施的過程中,雖然也不斷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擾,但這些干擾始終未能影響它的正統法典的地位。

大明律制定過程是吳元年(1367)十月,明太祖命左丞相李善長、御史中丞劉基等議定律令。十二月,編成《律令》四百三十條,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條,令一百四十五條。同時又頒《律令直解》,以訓釋《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以《律令》爲基礎﹐詳定《大明律》。

洪武七年二月修成,頒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爲《衛禁》、《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條。二十二年又對此作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職掌分爲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傳統的法律體例結構至此面目爲之大變。三十年五月重新頒佈,同時規定廢除其他榜文和禁例,決獄以此爲準。

由於明太祖嚴禁嗣君“變亂成法”,此次重頒《大明律》後,終明之世未再修訂。有變通之處,則發佈詔令或制定條例,輔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問刑條例》二百七十九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內三百七十六條;萬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內三百八十二條。此後律、例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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