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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吏治關係到政權的安危,僅南朝梁的考課課目就有多少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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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統治者深深地懂得,吏治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政權的安危。因此,他們總是盡最大的可能來對全國官吏實行全面監控。除了建立單線垂直形的監察體系之外,還推行一套自上而下的嚴格的考課和獎懲制度。考課也稱考績、考覈、考查,是對在職官吏的官箴政績和功過的考覈。戰國以來,這種考課制度已經初具規模,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則逐漸形成有定期、有內容、有獎懲、梯次分明、分工明確的較爲完整的考課體系。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古代吏治關係到政權的安危,僅南朝梁的考課課目就有多少種?

1、考課期限

秦漢實行一年一考,三年課殿最一次。年考從秋天開始進行,至年底各級官府將考課簿冊集中到中央,於次年的正月初一羣臣朝會時舉行考課大典,然後按分工分別進行考課。魏晉基本因循此制,但是由於戰亂頻繁,往往不能正常實行,於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考課百司。東晉南朝,考課與任期相結合,以三年爲小滿,六年爲秩滿。北魏孝文帝改革後,實行三載考績、三考黜陟的制度,並與官吏任用相結合。按年月久暫定任用先後,年資成爲考課的重要依據之一。

2、考課內容和標準

考課的內容和標準是根據官吏不同的職務和不同的職事分別制定的。 縣一級的主要考課內容是“戶口墾田、錢穀出入、盜賊多少”,“嚴課農桑,罔令遊墮,揆景肆力,必窮地利,固修堤防”,以此作爲衡量縣級官吏是否稱職的主要標準。

郡一級的主要考課內容是查其是否有侵漁百姓、接受賄賂、殺賞聚斂無度等現象。郡國向中央上計,主要彙報轄內戶口、墾田、賦稅的數目,米價的高低,治安情況,監獄在押人犯和死刑數目等等。以此評定治績,並參照德行作爲衡量郡級官吏是否稱職的標準。 州一級的主要考課內容是“班宣舊條,務盡敦課”,“督察奸枉,分別黑白”。以州所轄各郡的治績作爲衡量州級官吏是否稱職的主要標準。

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考課內容是依其所掌的事務而制定的,並且以品行和能力作爲衡量官吏是否稱職的主要標準。對於輔政官員的考課主要在於政績的好壞,如果出現“陰陽不和,四時不節,星辰失度,災變非常”,以及地震、河決、草木不生、君臣不正、民有怨聲、兵亂流亡等天災 和社會動亂,輔政官員要承擔責任,這也是考課輔政官員的主要內容。 對於軍官的考課,主要是在於武藝和統領指揮部隊的能力。

“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長、烽燧長以令秋試射以六,爲程過六,賜勞矢十五日”。即一次發彎12支,中6射者爲合格。對帶兵的將領要考課其行營部伍、傷病逃亡和軍功戰績。除按職務分工制定考課內容和標準以外,對所有的官吏還有統一的標準,就是所謂清正、治行、勤謹、廉能等,這些被認爲是對官員們的基本要求。

3、考課行政

兩漢時期,由皇帝考覈丞相、三公,如果皇帝不親政事,考覈由尚書負責,交皇帝覈准。東漢光武帝和明帝“躬奸吏事,亦以課覆三公”。此外,尚書考覈列卿,御史中丞考覈刺史,丞相、三公、刺史考覈郡國守相,郡國守相考覈縣令長、丞、尉,縣令長考覈鄉三老、嗇夫,實行層層考覈。對於各級官府的官吏,由本部門的功曹負責考覈。除此之外,中央政府部門還按職能向全國實行單項考覈,諸如民事、軍事、農事、工程漕運、司法斷獄、學校禮儀等方面均另制定有考課制度。推行這種縱橫有序、層層考覈的制度,其統治意圖是使“抱功修職之吏無蔽傷之憂,比周邪僞之徒不得即工,小人日銷,俊艾日隆”,以期振頹起衰,發揮積極的作用的而,考覈的權力分散,執行又多流於形式,使考課僅及長官而不及吏,於是“郡國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以爲右職”,郡國“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爲欺漫,以避其課”。

每個考課單位都是一個羣體,分別對本長官負責,主持人多不願秉公執法,破除情面,正如東漢王符在《潛夫論》裏所說的那樣:“尚書不以責三公,三公不以責州郡,州郡不以討縣邑,是以兇惡狡猾易相冤也”,考課制度的陋弊幾乎是與該制度本身同步發展起來的。魏晉南北朝時期不斷集中考課權,由尚書和侍中統一負責考課,五品以上官由皇帝和公卿評議。但對地方官的考課仍以上計和層層考覈爲主。由於戰事頻繁,士族們閥把持大權,考課之法時遭破壞,雖然帝王不斷三令五申,並且增加考課課目,僅南朝梁的考課課目就有58種,然而“晉朝南渡,優借士族。故江南冠帶,有才幹者,摧爲令僕以下,尚書郎、中書舍人以上,典掌機要。其餘文義之士,多迂誕浮華,不涉世務,纖微細過,又惜行捶楚,所以處於清名,蓋護其短也”。可見,當時的考課制度已經與其本意背道而馳了。

古代吏治關係到政權的安危,僅南朝梁的考課課目就有多少種? 第2張

4、獎懲制度

在考課中,成績特別優異的被稱爲“最”。對於那些被評定爲“最”的,要給予重獎,其餘再按優劣排列名次。對成績優良者的獎勵大體是按口頭褒獎、行文褒獎、增加俸祿、賞賜黃金、提升職務、賜爵封侯的順序由低到高進行的,有時也數獎並行。例如,西漢召信臣爲南陽太守,“其化大行,郡中莫不耕稼力田,百姓歸之,戶口增倍,盜賊獄訟衰止”,被認爲各項考課成績皆優,因此賜黃金40斤,提升爲河南太守,並詔行全國。

又如,趙廣漢爲陽翟令,以治行優異,越級提拔爲京輔都尉。在南朝時,還“著令:小縣有能,遷爲大縣,大縣有能,遷爲二千石”。對官吏的提升稱爲“遷”,一般積功久任的爲“平遷”,有特殊功績和蒙受恩寵的拔擢,稱“超遷”或“擢”。考課爲“最”者,一般都“超遷”一等,因無官缺不能升遷的則以增秩、賜金、封爵作爲補充。對於治行特別突出的,在死後還要受到奉祀悼念。如西漢的召信臣和文翁,經皇帝批准,在家鄉立祠,在原治郡,“歲時郡二千石率官屬行禮”,在他們的遺冢前舉行祭奠之禮。

這些措施無非是爲提高官員工作的積極性,讓他們盡忠職守。獎勵是君主用來籠絡官僚,平衡各種政治勢力,鞏固並加強君主專制的重要手段,當然也有很大的侷限性。在考覈中,成績較差的被稱爲“殿”。對那些被評定爲“殿”者要追究其責任,“吏有罪”爲漢代“七科謫”之首處罰是相當嚴厲的。對不稱職守或違反朝章法紀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處分。處分是按申誡、鞭杖、罰金、降秩、降職、罷官、判刑、抄家、處死、誅連家族等順序由輕到重地進行,有時也數罰並行。

對考課不稱職和被監察人員指控的二千石以上官吏,先要由三公或尚書派遣掾史或郎吏進行覈實,情況屬實者,奏請皇帝加以黜免或交廷尉問罪;如情況不實,指控者也要受到處分。如東漢光武帝時,大司空宋弘“坐考上黨太守無所據,免歸第”,明帝時,太尉趙熹“坐考中山相薛修不實免”。二千石以下官吏由專管考課的掾史進行了解和責問,並可以進行一些調查,如認爲確有犯法嫌疑,經覈實後,報主管長官來繩之以法。主管長官對闢用的吏屬有直接處死權。如南宋時,歷陽太守劉湛,對“奸吏犯髒百錢以上,皆殺之”。但對朝廷任命或經朝廷覈准任職的官,主管長官則不能擅自施刑,要上奏朝廷獲准後再行處置。對下屬的懲處,往往在一年一度的課吏大會時與獎勵同時進行。西漢東海太守尹翁歸,“收取人必於秋冬課吏大會中”,“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懼改行自新”。這樣借課吏大會以行獎懲,是爲了促進吏治。“賞罰所以勸善禁惡,政之本也”。

封建統治階級深知,兼用刑罰旌賞手段是管理和約束官吏,強迫他們接受驅使和遵守朝章的有效辦法。然而,在當時,任何制度都是圍繞着君主專制而制定的,由於立法和執法中的偏差,以及君主和各級官吏的個人愛憎,獎懲往往又成爲一些人謀取私利和陷害他人的手段。例如,漢代的霍光“賞賜前後黃金七千斤,錢六千萬,東繒三萬匹,奴婢百七十人,馬二千匹,甲第一區”,這是由於霍氏已經執掌重權,皇帝對他又恨又懼,“內嚴憚之,若有芒刺在背”,所以給予逾格的重賞,一方面是爲了安撫他,另一方面也是爲了保存自己的帝位。這是一種不得已的權宜遷就,是對實際專權威脅無可奈何的妥協手段。一旦皇帝恢復自己的權位,曾蒙受重賞的霍光便“身死而宗族竟誅”。又如,韓延壽在郡多次被考課爲最,因案校御史大夫蕭望之散放官錢事,反被蕭望之案具以前舊事而坐棄市,雖然“百姓莫不流涕”,但最終仍難免於死。類似這樣的情況,在史冊中屢見不鮮。“阿旨曲從,則光寵三族,直情忤意,則參夷五宗”的現象,是伴隨着賞罰不明、獎懲無信而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