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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是如何發展的?明朝的市舶司有何不同之處?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3.0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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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市舶司相當於現在的海關,在明代早期達到巔峯時期。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市舶司是我國古代海上貿易的一種管理機構,其萌芽於唐代,發展並完善於宋、元時期,而到了明王朝時期,市舶司在機構建設、職能表現、選官規範等方面相較於前朝均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爲明代海上對外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然而,隨着“朝貢貿易”的衰落和“私人海外貿易”的興盛,市舶司的政府官方性職能逐漸減弱,經濟稅收性則日益增強;其海外貿易的管理方式也相應地由官方貿易爲主體演變爲以民間貿易爲主體。

也正由於市舶司在職能方面的轉換,這才促進了明朝“海關”管理機制的不斷健全與完善,一直到明朝後期,將打擊走私貿易的防海機構——海防館升級改造爲“督餉館”,而督晌館的設立對我國海外貿易管理機構由市舶司向海關轉變,起到了承上啓下的過渡作用。

一、明朝“海關”政策——市舶司的發展歷程

市舶司是我國唐宋元明四代封建王朝,在各地區主要通商口岸所設立的一種監管海外貿易機構。而明代的市舶司制度,不僅僅是朱明王朝的海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且它也是後來用於實行閉關鎖國政策的有力工具。

市舶司是如何發展的?明朝的市舶司有何不同之處?

明太祖在早期設立市舶司機構的用意,主要是爲了瞭解倭寇和海盜們的活動軌跡並加以防範,同時也有抑制海外奸商貿易發展的用途。因於此,從明朝初時起,市舶司制度就已經與宋元時期的制度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1、市舶司的出現:對海舶和外商的管理

在唐代以前既沒有監管海外貿易管理的機構,也無專門掌管海路貿易的官員,多數都是由州吏刺史來兼管。自唐玄宗開元年間,才於廣州設置了市舶使。而市舶使主要負責向前來貿易的外國船舶徵收關稅,並代表朝廷管理各國朝貢事務以及採購一定量的舶來品等等。

一直到明朝初年,朱元璋鑑於“沿海邊疆、紛擾不平靜”的現狀,又擔心一些海上殘餘勢力東山再起,也爲了防備倭寇的擾亂、加強邊防,於是就實行了嚴格的海禁海防政策。據《明史·朱紈傳》所記載:“初,明祖定製,片板不許入海。”當時,就連沿海百姓都被禁止從事漁業活動,如有違反者將以嚴刑峻法懲處之。

這種海禁政策還被載入《大明律》中,並鼓勵百姓告發“裏通外國”之人。在《明實錄》等史書中還可以瞭解到朱元璋在當時每過上兩三年就會將此類海禁政策再次重申,由此可見,海禁政策在明朝時期的重視程度之深。

然而,封建帝王又需要各諸侯封國前來朝見,以樹立自己“代天行命”的天子形象,所以朱元璋剛即位時,就派出使臣,帶着璽書,四處宣諭海外各國,與明政府進行有限制的商品交換,這就出現了“朝貢貿易”。在明朝海禁之後,朝貢貿易成爲海外貿易唯一合法途徑,而所謂的朝貢就是稱臣納貢之意。

爲了能夠更好地管理朝貢貿易,明廷便專門設立了“市舶司”。市舶司的職權主要分爲三大類:一是掌朝貢之事;二是禁通番,即禁止私人海外貿易;三則是掌“私貨”的徵榷與貿易事宜。而所謂私貨,則是指外國朝貢使節隨朝貢帶來的貿 易貨物。

2、“海禁”政策引發走私氾濫,明政府被迫實行變革

明朝前期市舶司制度在一方面嚴格限制了與外國官府之間的交通貿易,在另一方面又主要採取給價收買制度,對外國朝貢使節隨朝貢帶來的貿易貨物並沒有徵收進口稅。可以說,政府控制着朝貢商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貨物,使得中國商人與外國朝貢商人的貿易機會非常少,同時還必須受市舶司的管理監督。

因此,這也爲明代社會帶來了很多消極影響。正因爲海外貿易被官府所壟斷,市舶司制度則呈現出官方貿易的性質,海外貨物主要進入統治階級中上層消費領域,所以,進口海外貨物主要是珍禽奇獸等奢侈品。

市舶司是如何發展的?明朝的市舶司有何不同之處? 第2張

不僅如此,中國私人航海活動也遭到了禁止和扼殺,使得原本遙遙領先的中國航海事業失去了良好發展的基礎,從此日益衰敗而萎靡不振。官方政府優惠的高價收買政策,也增加了明王朝的財政支出,日益成爲財政的累贅。

當然,中國與歐洲的直接貿易也使中國海商看到了一個更爲廣闊的世界貿易市場。彼時的明王朝已日趨腐敗,海禁政策也漸漸懈弛,尤其自成化以後,違禁私出的海商時有所見。他們在海外走私貿易中獲利甚豐,因而嘉靖時期的海上走私貿易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令明政府防不勝防。

所以,在明代正德年間,政府也意識到不得不革新相關政策。於是,市舶司便開始實行“抽分制”,意思是對海外進出的“私貨”開始徵收進口稅。海外各國來華貢使,先是由市舶司來負責招待,配合檢查“勘合”,以免有私商假裝冒充,若是勘合相符,再驗貨物,並“抽取”部分上等品,登計成冊,解往京師。而海禁政策也隨之發生改變,明代中央政府開始在海外貿易活動中有了正式的稅收收入,自此便拉開海禁政策變遷的大幕。

二、明後期開放貿易浪潮——進出口稅制漸趨完善

1、“海防”與“開海”雙管齊下,加大徵稅強度

明代中葉以後,不單單是私人海商交易的形勢與明代市舶制相沖突,海外的歐洲殖民主義的勢力同樣對東方領域造成了威脅,他們以絕對的優勢強佔了波斯灣、印度洋沿岸以及東南亞的大片土地。昔日嚮明朝朝貢的國家,幾乎都淪爲西方殖民主義者的殖民地。

這也直接瓦解了明王朝市舶制度所維繫的朝貢貿易體系。面臨東南海防與財政危機的雙重壓迫,明政府不得已選擇調整其海外貿易政策,而掌管海外貿易的市舶司機構,也不得不改弦易轍,在職能方面有所轉換。

明朝後期,海上對外貿易的天平開始向商舶貿易傾斜,追求經濟利益成爲朝野上下的共識。爲了擺脫當時的困境,變革中的明政府於隆慶改元之後,採取了涂澤民的建議,允許福建漳州、泉州百姓“淮販東西二洋”,被禁止了差不多兩百年的私人海外貿易活動被允以:“歲限船八十八隻,給引如之”,意思是要有“引票”才准許出洋,並且會通過限額來進行控制。

這一系列的變革形成了海上貿易體制被稱爲“月港體制”,其是明王朝在海外貿易管理立法上一次歷史性的突破,粉碎了自明太祖時期就確立的民間私人海上對外貿易的禁令,開拓了明朝海外貿易發展的全新時代。

市舶司是如何發展的?明朝的市舶司有何不同之處? 第3張

同時,明政府也將允許朝貢貿易以外的商船來華貿易,葡萄牙、西班牙、荷蘭、英國等國額商船先後來到中國進行貿易往來;爲了增加財政的收入,解決經濟的困難,政府方面還加強了關稅的徵收,將抽分制改爲抽丈制。徵收方式也比以前更加嚴密,計算簡化、有章可循,是中國關稅徵收的一個進步改革。也因此,到了清代設立海關時,仍然沿用這個方法進行徵稅。

2、私人海外貿易的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督餉制

嘉萬時期,東南沿海私人海上貿易迅速發展,葡萄牙人獨佔澳門,明王朝對月港華商、澳門外商發行了區別於貢舶抽分制的新稅制——月港體制。

月港稅收制度也相繼實行,以水餉、陸餉爲主要內容的貨幣(銀兩)徵收,實施船引制度、船戶保甲制、衆船連坐制等。而萬曆時期的督餉館體制、稅收制度都是以月港體制爲框架的進一步發展,餉稅的管理機構由開徵之初的海防同知督餉到萬曆二十五年前後改爲福建各府佐刺輪署督餉制。

月港督晌制度是中國古代海外貿易關稅制度的一次歷史性的重大改革,在中國古代海外貿易由市舶制度向海關制度的轉變中起到了承上啓下的特殊作用。不同於市舶司徵收海外貿易稅,從實物抽分制向貨幣稅餉制轉變。海防館也因此轉變爲督餉館,確立的餉稅制初具近代關稅的雛形,逐步完善稅制,爲清代海關的設置開了先聲。不得不說,明代海關稅制經歷了一個長期演變的過程。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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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是隨着海外貿易發展而建立起來的一個機構,它本身就是一個管理經濟 的組織,由於明王朝人爲地把它的職權範圍,限制在“懷遠人”、“抑奸商”、“消蚌隙”等方面,不去發揮它管理經濟的效益,故其生命力終於萎縮,被碾壓在歷史的車輪之下。

人類歷史在進入十六世紀以後,統一的世界市場已經逐步形成,中國也開始直接與西方進行貿易往來,明王朝長期推行的海禁政策也因此漸趨瓦解。

海關從無稅收到徵稅,從物品稅到貨幣稅,海外貿易進出口稅制日漸趨於完備。這個演變過程不僅反映了明王朝海外貿易政策的變化,且反映了典型的封建性海關向近代海關的過渡。

而海關一詞,則出現在清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在開放海禁之後,先後設立了閩、粵、江、浙四海關,目的是管理海上貿易與徵收進出口稅,這也正是中國歷史上首次正式將海關命名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