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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目的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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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外文名Sherman Antitrust Act,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也是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反托拉斯法,還是美國曆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頒佈時間1890年。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目的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作用

內容

簡述

該法全文共8條,其主要內容規定在第1條和第2條中。第1條規定,以托拉斯或任何類似形式限制州際貿易或對外貿易者均屬非法,違者處以5千美元以下罰金,或1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條規定,凡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其他任何人聯合或勾結,以壟斷州際或對外貿易與商業的任何部分者,均作爲刑事犯罪,一經確定,處罰與第1條相同。

全文

第一條 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1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10萬美元以下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並用兩種處罰。

第二條 任何人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他人聯合、共謀壟斷州際間或與外國間的商業和貿易,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以下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不超過1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也可由法院酌情並用兩種處罰。

第三條 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美國準州內、哥倫比亞區內,準州之間、準州與各州之間、準州與哥倫比亞區之間,哥倫比亞區同各州間,準州、州、哥倫比亞區與外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1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兩種處罰並用。

第四條 授權美國區法院司法管轄權,以防止、限制違反本法;各區的檢察官,依司法部長的指示,在其各自區內提起衡平訴訟,以防止和限制違反本法行爲。起訴可以訴狀形式,要求禁止違反本法行爲。當訴狀已送達被起訴人時,法院要儘快予以審理和判決。在訴狀審理期間和禁令發出之前,法院可隨時發出在該案中公正的暫時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條 依據本法第四條提起的訴訟尚在審理中時,若該案的公正判決需其它人出庭時,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該法院所在區內,法院都可將其傳訊。傳票由法院執行官送達。

第六條 依據本法第一條的契約,聯合、共謀所擁有的財產,若正由一州運往另一州,或運往國外時,將予以沒收,收歸國有,並可予以扣押及沒收,其程序與沒收、扣押違法運入美國財產的程序相同。

第七條 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項而遭受財產或營業損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發現或有代理機構的區向美國區法院提起訴訟,不論損害大小,一律給予其損害額的三倍賠償及訴訟費和合理的律師費。

第七條A 無論何時,美國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項而遭受財產及事業的損害時,美國可在被告居住的、被發現的、或有其代理機構的地區,向美國區法院起訴,不論損害數額大小,一律予以賠償其遭受的實際損失和訴訟費。

第八條 本法提到的“人”,包括依據美國聯邦法律、州法、準州法或外國法律成立的,經上述法律授權的現存公司及聯合會。(根據1890年本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