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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在會昌時期的廉政改革有哪些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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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昌時期的廉政建設,舉措值得稱讚的尚有以下事,會昌元年(841年)十一月,御史臺奏請調整京城文武百官及庶人喪葬事,以爲官員大辦喪事,難免藉機變相受賄行賄,墮敗政風,對此進行限制,無疑有助於政風的廉潔。唐代官俸不高,許多官吏的薪俸收入,尚不能養家餬口,還有許多地方薪俸發放不及時,這樣就難免心生他念,轉而刻剝於民以自奉。另外唐人重內輕外,多個願到外地爲官,特別是不願到邊鄙之鄉或氣候等條件惡劣之地任職,結果造成了京師及一些繁華之地官吏冗多,而有些地方則缺官少吏,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往下看。

李炎在會昌時期的廉政改革有哪些作用呢?

爲解決這個問題,開成五年(840年)三月,李炎即位不久,就下制調整百官俸料。李德裕入相後,這項工作就具體展開了。會昌元年(841年),中書門下上奏:“河東、隴右、鄜坊、邠州等離的較遠,給他們多加俸祿。自後聽訪聞戶部所給零碎俸祿,也不及時,觀察使私吞部分,都用到別處,加了俸祿,卻給不了遠方的官吏。臣等商議,希望今日以後,命令戶部以實物仍及時支遣,每個地方都派觀察判官專判這項工作,按月分放,不能用在別處,如果有違規,觀察判官會被遠貶。”保證官員的薪水及其按時發放,乃是穩定官吏隊伍至關重要的環節,特別是偏僻之地,這個問題解決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官員能否安心於本職工作。會昌時期嚴格薪俸發放的管理,就是試圖從最基本的問題入手,來加強官僚隊伍的建設。

李炎在會昌時期的廉政改革有哪些作用呢? 第2張

又據史載,李炎君相面臨這樣一個問題,“赴京趕考的的官人都有債務,上任是才還債,以至於他們貪贓,罔不如此。……債務的積累,古時便亦是這樣,和現在的也都差不多”。單靠嚴刑峻法,是不能完全解決的。既然貪污的產生與俸祿的產生有密切的聯繫,那麼就必須從他們的實情出發解決其實際的困難,如爲解決官吏的京債問題,會昌時增加了他們的薪俸,同時國家借款給他們以償債,“月選官允許借錢,可加給兩月俸料,待遇優厚”,給官吏養廉銀以促使其奉公守法,雖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貪贓枉法問題,但一定有其積極的作用,歷史上有許多王朝都曾採用過給養廉銀以杜絕貪污這個辦法,也可以說明這一點。會昌年間的吏治建設,雖然沒能最終扼制唐朝漸近衰落的趨勢,但會昌朝局在整個中後期,還算相對景氣的一個時期,其間所以能取得對回鶻戰爭的勝利,並平定了澤潞鎮,與此都不無關係。王士禛謂“武宗的時期,幾乎恢復開元、元和的盛世”,雖稍嫌溢美,但會昌朝政確有可取之處,尤其是在吏治的整頓與建設方面,則斷然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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