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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麻城冤案:爲何當時刑訊逼供蔚然成風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7.0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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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年間,湖北麻城縣發生了一起不可思議的冤案———“殺人犯”即將伏法,其被指控殺害的對象,卻突然歸來。這一切,詳見清人袁枚所作《書麻城獄》。

先是,當地人塗如鬆與妻楊氏不合,有天楊氏忽不知去向,其弟楊五榮疑心是塗如鬆殺之,四處訪問。無賴趙當兒稱聽過塗如鬆殺妻的事,楊五榮遂拉之赴縣衙告狀,但沒證據,案不能興。此時的楊氏,實藏在當地生員楊同範家中,後者正是此案的幕後推手。

清代的麻城冤案:爲何當時刑訊逼供蔚然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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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年,某鄉民埋在河灘的死僮,因土淺,屍體露出,被狗啃殘,地保應求往驗,忽然雷電大作,半途而返。楊同範聽說,認爲機會來了,就與楊五榮謀,將此殘屍認作楊氏。性別不對怎麼辦?沒關係,賄賂仵作,直接報爲女屍。又過幾天,屍體越發腐爛,更不可辨,遂草殮。之後楊同範、楊五榮率幾十人鬨鬧於場,誣塗如鬆殺妻。此事驚動當時湖廣總督邁柱,令廣濟令高仁杰重審此案。

於是塗如鬆被逮繫,惡遭刑訊逼供,“兩踝骨見,猶無辭,乃烙鐵索使跽,肉煙起,焦灼有聲,雖應求不免,不勝其毒,皆誣服”。可那屍體本是男子,無發、無腳指骨、無血裙褲,怎麼辦?又逼塗如鬆取呈。塗如鬆此時已是半死之人,只好胡亂指認。初掘一墳,得朽木數十片;再掘一墳,見長髯、巨靴,不知是何男子;最後終於掘得一墳中有屍,足穿弓鞋,是女人啦!官吏大喜,可轉眼一看,髑髏上白髮蒼蒼,年齡顯然不對,又驚棄之。

麻城無主之墓,前後挖掘不下百座,仍不獲。每挖一座,找不到屍體,就又嚴刑拷打塗如鬆。塗如鬆的母親許氏,哀其子之求死不得,就剪下自己的頭髮,去掉白髮,僅留黑髮爲一束;又找鄉人李獻宗的妻子,刺臂出血,染一褲一裙;再開其亡兒棺,取腳指骨湊聚;將上述諸物,埋在河灘,然後引衙役往掘。

果得,獄具。但黃州知府蔣嘉年召他縣仵作再檢,都說是男屍,高仁杰爲免責,又詭稱屍骨被換,求再訊。正好山洪暴發,沖走屍體,沒法再驗。總督邁柱竟以塗如鬆殺妻、官吏受贓,擬斬絞奏。

清代的麻城冤案:爲何當時刑訊逼供蔚然成風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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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至此,塗如鬆殺妻似成鐵案,不料峯迴路轉。塗妻楊氏偶然爲楊同範鄰居太婆撞見,縣令陳鼎得知,率快手徑入楊同範家,找到楊氏。麻城人數萬歡呼,隨之至公堂。縣令召塗如鬆認妻。楊氏一見其夫狀貌焦爛如鬼,忍不住上前抱頸大哭:“是我害了你!是我害了你!”堂下民皆雨泣。楊五榮、楊同範等叩頭乞命,無一言,後皆得誅。塗如鬆無罪開釋,其時已被拘押多年,反覆受刑若鍋中烙餅,早已不成人形,也沒得到什麼國家賠償。

塗如鬆冤案,又見清光緒八年的《麻城縣誌》,與袁枚所記有不同,似冤中有冤,案中有案,然塗如鬆冤情及受刑經過,大略相仿,此文姑不細辨。

麻城冤案,只是清代刑訊逼供造成冤獄之冰山一角。清代刑訊逼供蔚然成風,晚清重臣劉坤一、張之洞在一份變法奏摺中,即直陳其酷:“敲撲呼號,血肉橫飛……反覆刑訊,拷訊之慘,多人拖累,則有瘐斃之冤。”乾嘉一代名幕紹興汪輝祖在其著作中也屢有檢討,他說,對於盜賊,“一經到案,必須察言觀色,究出真實賊證,方可定案。不可輕用刑訊,致有冤抑”,又說,“盜賊輾轉攀援,未必盡出有意誣人,或自分必死,或畏刑難甚,隨口供指,冀延殘喘者,大約十居六七”,可見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實在極高。

針對刑訊逼供,錢鍾書曾分析說:“信‘反是實’而逼囚吐實,知‘反非實’而逼囚坐實,殊途同歸。欲希上旨,必以判刑爲終事。斯不究下情,亦必以非刑爲始事矣。”寥寥數語,道出要害。所謂“反是實”,典出《舊唐書》,乃是酷吏來俊臣發明的十種大枷之七,意思是一戴上它,你就不得不承認自己謀反是實,誅滅九族也得認。在此處,錢鍾書是一語雙關。

若進一步討論,清代刑訊逼供盛行,主要有如下原因:

第一,清代(乃至整個古代)沒有無罪推定的法律思想與法律原則,嫌犯往往處於須自行舉證的倒置狀態,而官方對嫌犯,也通常是預設其“有辜”。此外,清沿明律,規定“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自盡者,各無論”,又規定“強盜、命案,證據以明,被告不吐實情,準用夾訊”。清律的附例還規定:“若因公事幹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因受刑之後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論。”這無異於立法支持刑訊逼供了。

第二,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統,沒有現代的公檢法之分。事實上,從執行逮捕到立案偵查,再到庭審,都是州縣官“一人政府”領導下的甚至是同一個班子來進行。律師辯護制度更是奢談,所謂訟師從來就沒有當庭辯論的資格,其合法性也堪憂。如此,嫌犯很難得到可助其避免刑訊逼供的程序正義保護。

清代的麻城冤案:爲何當時刑訊逼供蔚然成風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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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清代州縣官的審訊技術,簡陋得如同還停留在初民社會。來自《周禮》的所謂“五聲聽獄”,仍爲多數人奉爲教條,即“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這種方法帶着濃厚的主觀傾向,顯然缺乏嚴格的法理邏輯。而在依靠“五聲聽獄”不能得到滿意供詞的情況下,無論清官還是濁吏,可能都只好求助於“給我大打五十大板!”

第四,清代州縣官員好用刑訊逼供,也有其不得已的“苦衷”。清代文官人手嚴重不足,已有衆多學者指出,姑不多論。清代審案期限又極爲嚴格,這讓本就人手不足的地方官員,尤其措手不及。據《清史稿·刑法志》,尋常命案限6月,其中州縣須3月內結案解府州,府州一月內解司,司一月內解督撫,督撫一月內向皇帝諮題;盜劫及情重命案、欽部事件並搶奪掘墳一切雜案,時限更短,僅4月,其中州縣須2月內解府州,府州20日內解司,司20日內解督撫,督撫20日內諮題。重大案件的結案時限,反較普通案件爲短。

官員若違反審轉期限,將直接面臨“罰俸”、“降級”等行政處罰,若遭彈劾,有時還會得到更嚴厲的處分。如此,官員尤其是地方基層官員,只好化壓力爲暴力,將嫌犯一拷了之。

此外,清代吏治之貪瀆腐敗,衆所皆知。因利益關係或權力傾軋而鍛造冤獄,亦屢出不鮮。而在每一個冤獄中,都難免徘徊着刑訊逼供的幽靈。說到底,清代刑訊逼供的本質,就在於缺乏對個體權利的認同與保護。哪怕是一個犯罪嫌疑人,也有其天賦人權,刑訊逼供則挑戰乃至踐踏了此種天賦人權。這既是庶民的悲劇,也是王朝的悲哀;既映出草芥之民的渺小卑微,也襯出官僚機器的冷血強大;既留下炙烤民權的殘痕,也攝下濫施公權的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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