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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京察和大計分別是什麼?京察和大計對清朝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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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沿襲明制,定期對全國官員進行普遍性的考覈。其具體分爲京察、大計。今天小編就爲大家詳細解讀一下~

京察

京察和大計都是面向文職官員的,三年考覈一次,按官員之品級、職任重要程度等採取不同方式,經過多次調整變化而成定製。三品以上京官及地方督撫,起初是自陳現職、年齡、民族、任官履歷、任內功過等情況,由皇帝鑑定。

清朝的京察和大計分別是什麼?京察和大計對清朝有哪些影響?

乾隆十七年以後取消自陳,由吏部將京官尚書。侍郎、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內閣學士,以及三品京堂,在外總督、巡撫,列舉其履歷造清單,以題本報皇帝鑑裁,稱爲“列題”。

這些高級官員人數較少,與皇帝經常有行政聯繫,所以僅“列題”爲皇帝提供基本情況,而不引見皇帝。乾隆四十八年,以三品京堂皇帝不能時常召見,考察時皆引見,以上品階官員,都是由皇帝親自直接鑑定。

所謂京堂,主要是指部院以外的寺監機構的堂官,其品級在三品至六品之間。三品京官如上述,其四、五品京堂的京察與此不同。四、五品京堂及內閣、翰林院、詹事府部分四、五品官。其中四品衙門各官,由正卿、少卿及掌印官或兼管之部堂官考覈並填注考語即注考,其餘不注考,由本衙門詳開履職事實,移送吏部、都察院考覈。

各衙門屬員的中下級官員及翰林院、詹事府其他官員。這一層級官員,由本衙門長官考覈,填注考語、應去應留意見,造冊密送吏部、都察院、科、道會考、察覈,稱爲“過堂”。然後各衙門掌印官赴吏部合議,共同決定各官之去留,稱爲“會核”。

大計

大計分考題、會覆兩種方式。考題,是對布政使、按察使的考覈制度。布、按二司的考察方式曾多次更改,至乾隆三十二年後固定。由督撫出具考語,另繕履歷清代諮吏部,由吏部匯題皇帝裁定。

會覆,其程序是,先由布政使、按察使及道、府、廳、州、縣的長官考覈下屬官員,各將屬員考覈情況報其上級,最後由兩司彙報督撫。督撫平日就借行政、接見之機,對轄區內各級官員的才能、品行操守等留意觀察瞭解,屆大計之期,再結合下邊彙報的情況進行覈對,以填注考語,諮送吏部。吏部會同都察院官員考覈,而後題覆。謂之會覆。

京察、大計,凡由長官考覈屬員者,以四格、八法爲考覈的兩大方面。

四格爲“守”、“才”、“政”、“年”四項。守,指的是爲官操守方面,將其優劣區別爲三擋:清、謹、平。才,指的是被考覈官員的行政才能如何,區別爲二擋:長、平。政,指的是被考覈官員任職期間的行政表現,區別爲二擋:勤、平。年指的是該官員的年齡、身體狀況,區別爲三類:青、壯、健。

考覈時,綜合被考覈官員的以上四種情況,定爲三等:稱職、勤職、供職。其標準細則是:凡守清、才長、政勤、年或青或壯或健者,定爲稱職,列爲一等。守謹、才長、政平,或政勤、才平、年或青或壯或健者,定爲勤職,列爲二等。守謹、才平、政平,或才長、政勤、守平者,定爲供職,列爲三等。

清朝的京察和大計分別是什麼?京察和大計對清朝有哪些影響? 第2張

八法是:不謹、疲軟無爲、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貪、酷。雍正以後,又有六法之稱,而不計貪、酷。因爲貪、酷者應隨時參劾而將其罷黜,不入三年一次之考績。

以四格考覈,重點在於舉起優者——京察一等、大計卓異。八法,重點在於淘汰劣者。凡優者京察一等、大計卓異者,自知縣以上,皆需引見皇帝以確定。劣者,列入應“劾”,酌情懲罰。京察中既不舉、也不劾的二等、三等,僅將年齡較大者,引見皇帝,以侯旨去、留。

大計中的不舉、不劾者爲“平等”,“平等”之知縣以上官,無錢糧虧空等違規者,由各該管上司註明,將其四格考語出具印結,督撫填注考語,僅造冊諮送吏部。

欽天監、太醫院、太常寺、鴻臚寺等衙門中的專業性職官,乾隆十八年後不按四格,而考其專業水平及履職情況,分別稱職、勤職、供職,列爲一、二、三等。

各省教官——府廳州縣之教授、學正、教諭及訓導,其大計之制有所不同,且多經變化,雍正四年後,知府參與具體考覈。乾隆三十年進一步規定,由督撫、學政爲教職官設立賢否總冊,與知府等均登記教職平日功過獎懲事項,大計之年,由知府造入詳細考語冊上報,供上司查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