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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馬斯·霍布斯作品 托馬斯·霍布斯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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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馬斯·霍布斯,英國政治哲學家,別名湯姆斯·霍布士,外文名Thomas Hobbes,主要成就歐洲啓蒙運動時期的傑出人物,生卒時間1588年4月5日-1679年12月4日。

 一、霍布斯的政治倫理思想起點

霍布斯的政治倫理思想可以說是從以個人爲出發點來說明國家起源的,從根本上撇棄了古典政治倫理觀當中的國家自然生成觀點。霍布斯描述了自然狀態下國家產生前個人所處的惡劣狀態來闡述國家產生的必要,同時又進一步闡釋社會契約於國家產生的意義,霍布斯認爲正是因爲國家的產生才使得個人獲得了自我安全。

托馬斯·霍布斯作品 托馬斯·霍布斯名言

  托馬斯·霍布斯

(一)自然狀態下

霍布斯認爲在自然狀態中自私的人性和平等的權利造成了危險的自然狀態。一方面,霍布斯認爲人性當中的求利、求安,求榮是自私人性當中根本,是全人類的普遍問題,認爲人們永遠要祈求比當下更快樂,霍布斯認爲自私的人性導致了“他不事多求,就會連現有的權勢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雖然霍布斯認可人性當中的自私,並不認爲這種自私是罪惡的。另一方面,霍布斯認爲在自然狀態下,人們都具有平等的權利,可以說是人們天生會保存自己生命的自由,這是人們生而具有的原始能力。人們因具有這種權利平等就使得人們的享用和佔有具有平等的機會。“因爲就體力而論,倘若即使最弱的人運用密謀或者與其他處在同一種危險下的人聯合起來,也會具有足夠的力量來殺死最強的人。”“至於智力,一旦經過慎慮,……自負的人只不過是從近處看自己的智慧而從遠處看他人的智慧而已。”

因爲自然狀態中自私的人性和平等的權利使得人們都滿足於自我生存和保全,都力圖摧毀和征服他人,因此會導致人人自危,尤其在物質極度匱乏的自然狀態中,人們開始爲求自保就會產生混亂,使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變得像狼一樣。霍布斯在其論述中就指出“任何兩個人,如果想取得同一東西而又不能同時享有時,彼此就會成爲仇敵。”霍布斯按照上述的推理認爲,人們之所以會隨時隨地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就是因爲沒有能夠懾服大家的共同權力,並且混亂一旦產生,那麼就是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霍布斯指出“僅存在於戰役或戰鬥行動之中,而且也存在於以戰爭進行爭奪的意圖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時期之中。”霍布斯認爲:這種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狀態,沒有和平與安全的自然狀態,就是國家產生之前人類生活的自然狀態。

(二)社會契約論

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是基於上述沒有和平和安全的自然狀態闡述的。他認爲在自然狀態下是非常可怕的“人們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狐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使得“暴力和欺詐是戰爭的兩種主要美德”。再加之人們會本能的逃避死亡來尋求自身的生存,可以說和平觀念的產生是來源於人的自保意識和追求快樂的想法。霍布斯認爲人們爲了保障自身的生存需要讓渡出自身的一部分權利,並需要將這些權利整合成一個公共權利,也就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集中起來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爲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集中的權利是建立在人們服從的基礎上,代表整體人們的人格,是人們相互訂立契約的形式,這樣就產生了國家。

所以,霍布斯認爲國家是人們共同契約來保障人們生存,對外抵禦敵人,對內謀求和平的目的而產生的。

二、霍布斯的政治倫理思想核心

霍布斯認爲從個體人的角度出發,國家實際就是個人權利的轉讓和整合而產生的,因此國家的存在是爲了保障個體人的安全。霍布斯圍繞個人安全權利的保障,系統的解釋了國家的政體、主權和法律制度。這三項就基本構成了霍布斯的政治倫理思想核心的內容。

 (一)政體制度

霍布斯對政體制度進行了分類,他將國家政體制度分爲三種形式:一是統治權;二是貴族政體;三是民主政體。同時,霍布斯指出“這三種政體的差別不在於主權本身的不同,而在於取得和平與人民安全的方法上互有差別。”因爲主權並不是劃分政體差別的唯一依據,霍布斯按照和平與安全的取得這個標準作爲劃分政體差別的標準,所以,霍布斯最終確定君主制的是最好的政體。

(二)統治權的權利和義務

霍布斯的統治者的義務當中也內涵了關於如何行政的思想,他認爲統治者因爲人們訂立契約把統治權授與了他,因此人們就不能違背統治者。人們不能廢黔、懲罰、控訴統治者,只能服從統治者,這是由人們契約所規定的。而統治者在契約之外是爲了保障和平。可以說,統治者可以爲了保證安全,擁有審定和平與防衛的事項和手段的權利。

(三)良法與賞罰

霍布斯認爲良法與賞罰是考慮行政的正當性問題,二者的最終目的是爲了讓人們安全和平。由此,這一部分也可視爲霍布斯本人行政制度倫理的基本思想。霍布斯認爲爲人們利益的所需而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其用處在於指導和維護人們的行爲。霍布斯探討了良法與賞罰之間的關係,認爲良法要靠賞罰來執行。同時,他對獎賞進行了分類,認爲獎賞是根據契約而來的,是對於己完成或允諾完成的服務所付與的利益。

(四)臣民自由

霍布斯認爲在自然狀態中人的自由,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力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礙地做他所願意的事情”,而這種自由導致了人人爲戰的結果。但是作爲臣民來講,臣民自由是人們的權利和義務。霍布斯本人推崇的自由來源於古希臘人書中所描述的自由,不是個人行爲,而是國家行爲,是一種規範統治者的行爲。但霍布斯又不完全贊同古希臘民主政體的自由,霍布斯指出“任何東西所付出的代價都不像西方世界學習希臘和拉丁著述所付的代價那樣大。”所以,霍布斯所認可的自由是區分國家自由與臣民自由的界限,前提是都服從法律的自由。

托馬斯·霍布斯作品 托馬斯·霍布斯名言 第2張

  托馬斯·霍布斯

三、霍布斯的政治倫理思想拓展

霍布斯認爲人們通過訂立契約建立國家,這種安全是具有侷限性的,因爲只限於一國範圍內。雖然人們走出自然狀態獲得安全,但這種安全是在統治者的權威下的安全。一旦涉及出國範圍後,人們的平安問題就面臨兩國之間的契約。如果兩個獨立的國家分別按照自己國家的意志行駛兩種完全不同的統治,兩個國家都有權維護本國利益的事情,很容易和其他國家的利益產生衝突,這樣就會出現國際的無政府狀態。這樣就使得霍布斯的政治倫理思想拓展就是如何獲得國際的安全的問題。

(一)國際無政府狀態

霍布斯的政府契約論解決了國家內的安全問題,然而這產生了另一個問題,就是國際上如何實現集權。因爲每個國家都平等地擁有統治權,這就如同自然狀態下的個人。國家間可以爲了尋求自身安全,可以不受任何形式契約的約束,因爲契約的約束是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礎,國家間的約束不能僅靠別國的善意和自我約束,因此本國的安全不僅僅是契約的形式國家建的權勢競爭成爲國際關係的恆常模式。因爲在國際無政府狀態中沒有是與非,公正與不公正的概念,可以說不存在任何道義。因而考慮本國內的自身安全,一國甚至會連自己所作的契約都可背棄。

(二)國際的盟約

國際關係的政府狀態是具有共同理性、社會規範的狀態,並非是“一切人及對一切人”的原始自然狀態。所以,實際上國家之間也不會因爲追求自身安全而耗盡元氣,使自身國民的生活陷入殘忍、貧困且不安全當中。正相反,國家通過提供國民的安全生存環境,能夠是臣民維持自身的產業,保證經濟的發展,所以國家之間出現“沒有產生伴隨個人自由行動而出現的那種悲慘狀況”的情況還是很少見的。所以,無政府狀態下的國際社會中存在着盟約的可能。因爲在普通衝突狀態下,國家之間還是會追求共同利益、價值觀、規則、運作機制,可以說,這些都是霍布斯承認國際盟約的存在的可能性,所以說國家間的盟約是個人盟約之後的一種新的發展趨勢。

(三)國際的“利維坦”

在國際無政府狀態下,可以說國家統治者之間爲了擺脫衝突狀態,也會訂立相應的國際盟約。因爲國家的建立本身就是人類發展理性和智慧的結果,國家之間的統治者只需呀將理性和智慧進一步的發展擴大,就可以實現與他國之間訂立契約,這樣更有利於擺脫國際衝突狀態,也更能大的限度實現國家安全,這也是人類社會、國家發展後的一種必然歷史進程。可以說這也是霍布斯政治哲學當中存在的一種必然邏輯。

霍布斯通過自身對於自然狀態下的契約政府的建立,同時在理論和邏輯上論證了國際同盟組織出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並將這種可能性和必要性引申到國際之間的契約關係,提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組織觀念,在國際組織還沒成熟的條件建立的時代,對國際“利維坦”的呼喚,可以說其歷史意義是劃時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