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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爲何要選擇秋後處決犯人?與覈准制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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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爲何要選擇秋後處決犯人呢?除了古人的思想觀念和勞作規律外,覈准制度也是影響因素之一。

覈准制度是指由於古代交通落後,死刑覈准過程耗費時間較長。在兩漢和魏晉時期,地方官員對一般案件擁有最終處決權,不必上報朝廷進行覈准,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涉及兩千石以上高級官員。然而,在南北朝的北魏時期,爲了加強中央集權,朝廷開始對死刑案件進行管理,並規定在執行之前必須經過兩道手續,即“死刑複審”和“死刑復奏”。

古代爲何要選擇秋後處決犯人?與覈准制度有關

死刑複審是指在審理完結後,擬定判處死刑的案件要上報朝廷,由朝廷進行復審認定,並請求皇帝覈准。到了隋唐時期,死刑案件的終審權正式收歸朝廷,並被後世王朝所沿用,只是複審的衙門略有不同。隋唐時期由大理寺負責審覈,再報刑部進行復審;兩宋時期由提刑司複審。

明清時期正式將死刑分爲立決和秋決兩種,但都必須經過中央朝廷的複審,並提交皇帝覈准。明朝時期,大理寺和刑部負責複審,並增設了朝審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三品以上官員,在霜降後十日共同審覈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在明朝的基礎上增加了秋審制度,由各部長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對各省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復審。

古代爲何要選擇秋後處決犯人?與覈准制度有關 第2張

死刑復奏是指對已經判定的死刑案件,在執行之前向皇帝奏請批准執行,也被稱爲“勾決”。只有經過皇帝勾決的罪犯才能執行死刑。隋朝規定,死刑執行前需要奏請皇帝覈准三次,稱爲“三複奏”。唐朝除了“三複奏”,對京師的死刑案件進行“五復奏”,而謀反等大罪則實行“一復奏”。

到了宋朝,曾短暫恢復“三複奏”規定,後爲防止拖延行刑日期,規定只對京師地區的死刑案件實行“一復奏”,而各地的死刑案件則無需復奏。明朝時期規定,不論地方還是京師,一律實行“三複奏”。清朝從順治十年開始規定,朝審案件一律實行“三複奏”,秋審案件則無需執行。然而,由於死刑復奏案件過多,乾隆皇帝乾隆十四年頒佈詔令,對朝審案件實行三複奏,而秋審案件一律改爲“一復奏”。

古代爲何要選擇秋後處決犯人?與覈准制度有關 第3張

正如上述所述,對於地方的死刑案件,在審理完成和執行死刑之前,都必須經過朝廷和皇帝的審覈與批准。由於古代交通不便,從地方將案件呈送朝廷,再由朝廷審覈後發回地方,常常需要很長時間。然而,“秋決”制度解決了這個問題,地方官員不僅有充足的準備時間,也方便朝廷集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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