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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順治的經濟舉措:鼓勵墾荒,赴遼東開發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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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臨在穩定社會經濟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努力。清入關之初,雖然公佈以明朝會計錄徵收賦稅,但戰亂之後,地荒丁逃,賦無所出。再由於連年用兵,國庫耗支巨大,已入不敷出。福臨親政時各直省錢糧缺額已至四百餘萬兩,賦虧餉詘,出現了嚴重的財政困難。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福臨認識到軍隊沒有糧食就會叛亂,人民窮困就會偷盜的道理。爲穩定好社會經濟,他採取了一些措施,比較突出的有鼓勵墾荒等政策。

清朝順治的經濟舉措:鼓勵墾荒,赴遼東開發等政策

福臨接受大學士范文程等人建議,於順治十年(1653年)以後推行屯田墾荒。重點地區是受戰爭破壞嚴重的四川及北方各省,由政府發給牛具籽種,招民開墾,實行三年起科。在遼東一帶更實行招民墾荒授官令,鼓勵人們赴遼東開發。

順治十三年(1656年)秋下令鼓勵富人墾荒。順治十四年(1657年)夏公佈督墾荒地勸懲則例。則例中規定督撫按及道府、州縣、衛所等各級官員在一年內,按墾荒數量給以記錄或加升一級的獎勵,同時還規定了文武鄉紳及貢監生民人等墾荒的獎勵辦法。並規定如果開墾不實或者開過復荒,新舊官員都要分別治罪。

順治十五年(1658年)冬,又實行捐資開墾法,墾荒政策的推行取得了一些成效,對困弊不堪的社會經濟起了一些復甦的作用,但因當時全國戰火未熄,社會仍在動盪之中,總的說來收效不大。

當時由於戰亂,不僅出現地荒丁逃的現象,還有隱匿土地及佔墾明代藩王勳戚地產不報的情形,以致官府所掌握控制土地的數量很少,嚴重影響了國家賦稅收入。福臨親政後對隱匿土地者實行了寬大政策。這一政策的公佈,出首報墾者開始大量增加。

對散在各地的原明代王田,福臨令地方官徹底清查後,實行“房屋應行變價,地土照舊招佃”的辦法,因而做到糧租兼收。

此外,福臨爲不“苦累小民”,多次免除一些省份的土特產貢品,並一再蠲免受災地區的錢糧,以休養生息。但同時爲解決燃眉之急,他還准許富紳捐官,甚至一再批准在某些地區徵收練餉、遼餉。這類互相矛盾的現象,曾不斷出現。

清政府建立之初,全國在冊田土只及明萬曆六年的十分之三,拋荒的田土高達十之七。由於全國土地大量荒蕪,財政收入受到極大影響。當時,每年財政收入僅爲1485.9萬兩,而支出卻高達1573.4萬兩,不敷之數達87.5萬兩。

與原額相比,政府每年少收錢糧銀高達400萬兩,佔當時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二。田地荒蕪,財政收入短缺,使新生的政權面臨種種的嚴重社會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政府大臣發表了許多意見。

順治元年(1644),山東巡撫方大猷率先指出,“租賦之所以日虧,盜賊之所以日起”,其原因在於“民多失業,地遂拋荒”,要扭轉這種局面,當務之急是“闢土地而聚人民”。順治四年,湖南巡撫張懋熺認爲,只有除荒徵熟,或招撫佃種,“始可起死回生”。

清朝順治的經濟舉措:鼓勵墾荒,赴遼東開發等政策 第2張

順治八年,江西巡撫夏一鶚亦認爲:“糧從田出,田荒何以完糧?”順治十年,戶部給事中楊璜說:“臣聞煮海鑄山,皆國家生財之道,而莫重於力本。”並說:“開荒責在民,不費公家一錢,而可坐增數年後之賦,利固多矣。”清世祖亦認爲應當招民墾荒,讓人民“安居樂業”。在墾荒問題上,朝廷上下得到公認,墾荒成爲當時國家大事,因此墾荒政策制定,也就擺到議事日程上來了。

順治元年八月,方大猷提議:“荒地無主者,分給流民及官民屯種,有主無力者,官給牛種,三年起科。”同年十二月,河南巡撫羅繡錦建議:“河北府縣荒地九萬四千五百餘頃,因兵燹之餘,無人佃種,乞令協鎮官兵開墾。”

至順治六年,清政府總結前幾年各地墾荒經驗,提出一套較爲完整的墾荒政策:“自興兵以來,地多荒蕪,民多逃亡,流離無告,深可憫惻。著戶部都察院傳諭各撫按,轉行道州縣有司,凡各處逃亡民人,不論原籍、別籍,必廣加招徠,編入保甲,俾之安居樂業。察本地無主荒田,州縣官發給印信執照,開墾耕種,永準爲業。

俟耕至六年之後,有司官親察成熟田數,撫按勘實,奏請奉旨,方議徵收錢糧。其六年之前,不許開徵,不許分毫僉派差徭。如縱各衙門、衙役、鄉約、甲長,藉端科害,州縣印官無所辭罪。務使逃民復業,田地開闢漸多。各州縣以招民勸耕之多寡爲優劣;道府以責成催督之勤惰爲殿最,每歲終撫按分別具奏,載入考成。該部院速頒示遵行。欽此欽遵。”

這是清初墾荒的最基本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