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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審判”內幕:日本天皇爲何能逃過制裁?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4.7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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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皇逃脫“東京審判”內幕:中國學界和媒體一直稱日本接受《美英中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簡稱《波茨坦公告》是“無條件投降”,甚至有稱“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投降”。 如此認識和表述,或更能彰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取得了完全徹底的勝利,但並不完全符合史實。

證據:日本投降條件是“不變更天皇統治大權”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國首腦發表的《開羅宣言》,明確提出:“三大盟國將繼續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無條件之投降。”

但是,三國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公告》,其措辭與《開羅宣言》明顯不同。該公告第5條稱:“以下爲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它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爲吾人所不容許。”此後至第13條,即是各項條件。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第13條:“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佈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並對此種行動誠意實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證,除此一途,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

“東京審判”內幕:日本天皇爲何能逃過制裁?

必須強調,第一,《開羅宣言》要求“無條件投降”的對象是“日本”,而《波茨坦公告》要求“無條件投降”的對象,則是“日本武裝部隊”;第二,《波茨坦公告》第5條是“以下爲吾人之條件”,即“促令日本投降”是有條件的;第三,《波茨坦公告》第13條“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佈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意味着沒有對日本政府的“合法性”予以否認。這一條是我們瞭解日本是否“無條件投降”的關鍵,因爲其中包含保留“天皇制”的意蘊。日本外相東鄉茂德當時在他的“外交手記”中這樣寫道:“我通讀了由美國播送的本公告。由於公告寫道‘以下爲吾人之條件’,因此十分顯然,盟國並沒有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同時必須強調,這是美國經過反覆辯論和利益權衡後作出的政策抉擇,並對日本最終提出以“不變更天皇統治大權”爲前提接受《波茨坦公告》,具有不可忽略的意義。

美國用原子彈逼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30日,日本首相鈴木貫太郎在會見記者時公開表示:“我認爲三國公告重申了開羅會議精神。政府並不認爲它有什麼價值,因此予以‘黙殺’。我們將朝着繼續進行這場戰爭的方向邁進。”

見日本“拒絕”接受《波茨坦公告》,美國遂決定按照既定方針使用原子彈,徹底摧毀日本的抵抗意志。1945年8月6日上午8點15分,B-29型轟炸機“愛諾拉·蓋”號在廣島上空10000米處投下了代號爲“小男孩”的第一顆原子彈。8月8日,蘇聯外長莫洛托夫通報日本政府,稱由於日本拒絕接受《波茨坦公告》,通過蘇聯進行和平斡旋的基礎已經喪失,9日以後,蘇聯將和日本進入戰爭狀態。8月9日,美國又向長崎投下了代號爲“胖子”的第二顆原子彈。兩顆原子彈先後造成14萬人和7萬人死亡(各正負誤差1萬人),迫使日本作出最終抉擇。但是,在8月9日的最高戰爭指導會議上,究竟以‘護持國體’爲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還是應再附上自主撤兵和復員、自主處罰戰犯、對佔領不予保障三項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形成了首相、外相、海相對參謀總長、軍令部總長、陸相三對三的局面。爲此,鈴木貫太郎向天皇提出:“仰聖上根據聖慮作出決斷,並以之作爲會議決定。”爲此,天皇作出了“第一次聖斷”:僅以確認皇室和天皇統治大權爲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

於是,東鄉茂德外相即向美、英、蘇、中四國發出了接受《波茨坦公告》的電文:“帝國政府注意到,昭和20年(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國首腦共同決定並發表、爾後蘇聯政府簽署的對我國的公告所列舉的條款中,不包含變更天皇統治國家之大權的要求。基於這一理解,帝國政府接受上述公告。帝國政府相信,上述理解正確無誤。切望即刻對此表示明確意向。”

8月11日下午,美國國務卿貝爾納斯代表美、英、蘇、中四國覆電日本:“自降伏之時起,天皇及日本國政府統治國家之權限,將‘subject to’爲了實施降伏條款而採取必要措施的盟軍最高司令官。”覆電中“subject to”一詞,外務省爲避免刺激軍方,譯爲“受限於”,而陸軍省則譯爲“隸屬於”,爲此,“強硬派“再次表示無法接受。8月13日,最高戰爭指導會議再次表決並同樣形成“三對三”局面。最終,由天皇作“第二次聖斷”:接受波茨坦公告。8月15日,日本播放了由天皇親自宣讀的《大東亞戰爭終結之詔書》即“玉音放送”。當天,日本各大報紙全文刊發了《終戰詔書》。

1945年9月2日在“密蘇里”號戰艦上,由天皇和政府代表重光葵、武裝部隊代表梅津美治郎簽署的投降書,亦不能理解爲宣佈“日本無條件投降”:“我們茲宣佈日本帝國大本營及在日本控制下駐紮各地的日本武裝部隊,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

“東京審判”內幕:日本天皇爲何能逃過制裁? 第2張

日本天皇逃脫了戰爭責任,美國幫日本保留了“天皇制”

必須明確,是否“追究天皇裕仁的戰爭責任”和是否“保留天皇制”,屬不同概念,而且戰後初期,不追究天皇戰爭責任和保留天皇制,一開始並非美國的“既定政策”。

1945年9月12日,美國政府擬定了一份題爲《關於日本天皇及天皇制的處理》的文件主要內容:(1)由盟國強制性地將天皇作爲戰犯進行審判,將引起全體日本人的反感,擾亂佔領軍的各項工作。若天皇主動退位,國際軍事法庭可以對天皇進行研究,若證據確鑿,應予以起訴。(2)若天皇在佔領期間死亡或退位,可由其長子、12歲的皇太子即位,由他人攝政。

然而,天皇不僅沒有被追究戰爭責任,而且天皇制依然得以保留。何故如此?東京審判審判長衛勃在宣判結束後會見記者時回答:“使天皇免於受到審判,毫無疑問完全是基於對盟國最有利的考慮而作出的決定。”首席檢察官基南也作了同樣表述:“使天皇免受審判是盟國的政治決定。”

“東京審判”後,日本國內外曾一度出現要求天皇裕仁退位的呼聲。裕仁本人也一度萌生退意。1948年7月9日和9月22日宮內府長官田島島治的《田島道治日記》、同年9月1日、9月29日首相蘆田均的《蘆田均日記》,均有相關記載。但是,同樣因麥克阿瑟“基於對盟國最有利的考慮”,表示反對而未果。爲此,裕仁天皇特命田島道治致函麥克阿瑟表示感謝。

綜上所述,天皇的免責、天皇的留任、天皇制的保留,均是美國基於戰略利益考慮而進行的政治安排。而日本則利用這一考慮,“不僅成功地護持了國體,而且還成功地使天皇制國家的內核保留至戰後。”認爲“日本無條件投降”,是一個“錯誤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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