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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教廷的教廷機制史什麼樣的 一共分爲多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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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機制

一、教皇

教皇按天主教內部的說法,是使徒彼得的繼承人。他是全世界羅馬天主教徒的首領,代表耶穌基督管理教會,宣傳福音。由紅衣主教選舉產生,終身制。

教皇的完整頭銜爲:羅馬主教、基督在世代表、首席使徒彼得繼承人、西部宗主教、羅馬教省都主教、梵蒂岡君主、教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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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教皇方濟各是羅馬天主教會第二百六十六任教皇。

根據保羅六世於1967年頒佈的《治理教會》憲章規定,教廷中的職位五年一任,期滿可連任。各部主席紅衣主教,年滿75歲可退休,80歲必須退休。

教皇逝世時,各部門負責人自動辭職,等候新教皇重新委任。各部門負責人都由教皇授予決策和執行的權力,但教皇保留最後決策權。

二、國務院

以教廷國務卿爲首,負責領導教廷各部門的工作,協助教皇管理全世界教會事務。

國務卿與“教會公共事務理事會”合作,處理外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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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卿下設兩個小組,一組專門負責爲教皇準備和撰寫文件,另一組保管教皇的印章。

三、教會公共事務理事會

相當於外交部,負責與各國政府建立關係,以及管理教廷駐外使節等事項。

四、樞機院

由樞機主教(亦稱紅衣主教)組成,原定70名,1976年擴大爲137名。1994年,教皇約翰-保羅二世又任命了30名樞機主教,共有167名成員。在各大洲均有代表。樞機院設有院長、副院長、總務和祕書各一名,加上教廷和地方教會中資深的神職人員若干名。由教皇直接領導,協助教會的行政工作,或做教皇的代表和使節,處理教會事務。

羅馬教廷機構圖

五、三個法院

最高法院—負責監督所有教會的法院,以維護公正的審判。各地教會法院每年向最高法院彙報一次。案件中的有關人士認爲法院的判決不當時,可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有權責令教區法庭重新審理,或由最高法院直接審理。如果對教會的行政制度有意見,也可向最高法院上訴。教廷的最高法院也是梵蒂岡國的最高法院。聖輪法院—同最高法院一樣,也是一個上訴法院。它負責審理對違反教會法規的行政處罰所進行的上訴,也處理各聖部之間的爭端。教徒認爲教區法庭的判決不公正時,也可向聖輪法院提出上訴。但該法院通常所處理的都是婚姻糾紛的案件。教區法庭遇到疑難問題時,可向聖輪法院諮詢。

聖赦院—不是一個公開的法庭。主要處理與良心有關的問題,如給予申請人寬免、恩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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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兩個會議

大公會議和世界主教代表會議均由教皇直接領導和主持。前者公元初即已形成,迄今召開了21次;後者1965年成立,每三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並可召開臨時特別會議,主要討論有關天主教的信仰問題。

七、九個聖部

信仰理論部(信理部)—其前身爲著名的宗教裁判所,1967年保羅六世將之改爲此名。負責維護信仰與教義,查禁和制裁任何違反信仰原則及教義教規的言論和刊物。

主教部—負責各地教區的設立。接受並研究各教區的報告。監督各地的主教會議,同時負責監督“拉丁美洲委員會”和“移民與觀光委員會”。

東方教會部—負責處理有關東方教會內的人事和紀律問題,並與“基督徒合一祕書處”和“非基督徒祕書處”一起,謀求改進同東方教會和其它宗教,特別是伊斯蘭教的關係。聖事禮儀部—負責推行有關聖事的規定,處理東西方教會的禮儀。

神職人員部(聖職部)—研究和處理各教區的神職人員的培訓和生活等問題。

修會與世俗修院部—這是兩個部門,前者負責處理修會團體的成立或解散,監督修會團體的會規、紀律等;後者負責監督不入修會的在俗神職人員團體的規章制度。萬民福音傳播部—原名傳信部。專門負責培養和派遣傳教士。佈置和開展世界各地教會的傳教工作,從經濟和精神上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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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封聖人部—主管冊封聖人的過程和手續,以及保管聖人的遺骸、遺物等。

公教教育部—監督天主教大學和修道院的組織,包括行政、方針、規章等。

羅馬教廷內景

八、三個祕書處

基督徒合一祕書處—1960年成立,負責協調各基督教會之間的關係,推動基督教各派別的統一。

非基督徒祕書處—開展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間的聯繫與對話。

無信仰者祕書處—研究無神論的背景和思想,尋找共同點,與無信仰者進行對話。

九、辦事處

教廷經濟會計處。

教廷遺產管理處。

教廷宮廷管理處—負責管理教廷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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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祕書處—負責安排教皇接見訪客和出外訪問事宜。

中央統計處—負責收集整理有關教會及神職人員工作的資料。

教廷慈善事業管理處。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檔案管理處。

人事管理處—負責梵蒂岡內的辦事處和其他機構的人事問題。

十、委員會

衆多的委員會,隨着社會的發展或需要,不時有所變更。既有加強充實的,也有變成聯絡或資料中心的。它們按照各自的性質,隸屬於相應的上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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