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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古代丁憂制度的演變與發展

來源:歷史趣聞網    閱讀: 2.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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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的傳統文化之中,極重孝道,而在古代按照儒學的觀念,在朝爲官者,若是在位期間遇到了父母離世,那麼不管其到底是什麼位置,都要辭官回鄉爲父母守孝,而這種情況,在當時就被稱作丁憂。

由於時代不同,有很多的漢字古代與現代的意思並不一樣,丁憂也是如此,在《爾雅》之中,將“丁”解釋爲“遇到、遭逢”,而在《尚書》中,“憂”指的是“居喪”,古代家中遇到父母離世,兒女子孫們自然會憂傷,遵循傳統爲父母守喪

作爲古代官吏必須遵守的規則,丁憂早在先秦時就已經出現並且確立了下來。

周朝時的規制:子女爲父母守喪三年,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

在東周即春秋戰國時代,當時的儒家體長重喪,所以也就提出了“養生者不足以當大事,惟送死足以當大事”的思想

《禮記》之中對於居喪的各個環節都有非常明確的要求,衣食住行等規定很詳細,時間是三年,之所以確定爲三年,因爲

孔子認爲父母養育孩子,從呱呱墜地到童智漸開,大概有三年的時間,父母要須臾不離,浪費了三年的青春年華,而父母離世之後,子女也應該放下一些陪伴父母三年,以報答養育之恩。

而在丁憂期間,不準婚娶、不能宴飲、不能作樂、不能生子、不能出遊,也就是說,基本停止了所有的歡慶和娛樂活動。

揭祕:古代丁憂制度的演變與發展

不過在秦與前漢時期,守喪還只是一種道德良俗,並非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有孝心有道德的人必須要做,其他人不置可否。

然而到了東漢,對於居喪的諸多條件開始明文規範起來,甚至有些朝代將其明確違制入刑,居喪丁憂,逐漸也就成爲了法律強制規定的一種制度。

先秦時代,丁憂者的身份很寬泛,而到了後世,大多指的是官吏居喪。

古代的人,在父母死後,子女們按照傳統禮法需要持喪三年,在此期間不能婚假娛樂,任官者也必須離職,這稱作“丁憂”,而這樣的規制起源於漢代

古代的丁憂居喪極其重要,世人對此珍而重之

在人類世界的大多數地方,父母離世都是很傷心的事情,在古代中華文化之中尤甚,先秦時代,孔子的學生宰予曾說:“

三年

之喪

期已久矣!君子

三年不爲禮

禮必

三年不爲樂

必崩

舊谷既沒

新谷既升,鑽燧改火

期可已矣。

”然而,宰予卻受到了孔子的反問:“

食夫稻,衣夫錦,於女安乎?

”沒想到宰予回答“安”,氣得孔老夫子大罵:“

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

揭祕:古代丁憂制度的演變與發展 第2張

宰予

不過宰予所說也的確是事實,守喪期間由於很多的事情根本就不能去做,所以自然也就會引起很多的麻煩,墨家對於儒家規制的三年之喪就非常反對,認爲守喪的禮節規矩太多,會引起很多的禍端。

只不過在尊奉儒家的人看來,人生在世除了利益之外,總是要有些精神追求的,不然就產生不了神聖感。而花費很多的時間、精力、財富去做一件沒有實質意義的事情,是創造神聖感的必經之路,神聖感出現了,凝聚力也就出現了。

丁憂制度變成硬規定的時間很遲

漢朝時期的官吏,若是恰逢父母離世的話,正式的喪假其實只有幾十天,而後來的丁憂守喪三年,其實在漢朝並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

漢成帝時代的丞相薛宣的弟弟薛修,因爲母親亡故而辭官守孝,薛宣認爲“三年服,少能行之者”,但是薛修根本不聽,執意要守喪三年,結果兄弟失和。漢哀帝時期,河間王劉良爲母親守孝服喪三年,因此得到了漢哀帝的表彰,稱讚其爲“宗室儀表”,加封萬戶。

而這些也足以證明,在當時雖然父母離世的確是需要守喪的,但是服喪三年的丁憂之制並沒有成爲固定的條陳,也並不是什麼普遍的現象。而到了東漢時代,雖然大多數的官吏在父母離世期間都會辭職,但也不是硬性規定。

在東漢時代,若是丁憂守喪,也是要付出很大代價的,因爲一旦辭職回鄉,等到丁憂結束回來,那麼就不能直接擔任原來的位置,絕大多數都需要從頭做起,也正是這個緣故,當時很多人就算父母離世,爲了自己的前途考慮,也不會真的守喪三年。

孫權

自古忠孝不能兩全,三國時期,孫權下詔:“

方事之殷,國家多難,凡在官司,各宜盡節,先公後私,而不恭承,甚非謂也……奔喪立科

,輕則不足以禁孝子之情……必加大辟,則長吏無廢職之負,孝子無犯重之刑……忠節在國,孝道立家,出身爲臣,焉得兼之?故爲忠臣不得爲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違犯,有罪無赦。以殺止殺,行之一人,其後必絕。”最終丞相顧雍上奏,羣臣議論,決定奔喪者斬。一句“忠臣不得爲孝子”,可謂道破天機:原來最終解釋權一直在皇家手中。這是嘉禾六年(

237年

)吳國君臣關於懲處丁憂官員離職奔喪的一次朝議討論,彼時魏蜀吳三足鼎立,吳國處於內憂外患的多事之秋,而官員離職丁憂奔喪事件在禁令之下屢有發生。孫權爲此專門下詔將“必加大辟”、“示以大辟”,用腰斬的酷刑威脅試圖離職奔喪的故安遠。

換句話來說,東漢三國時期,不僅沒有硬性規定說官吏的父母離世需要丁憂,甚至說還不允許這麼做。

而三國結束後未久,就是魏晉南北朝時代,依舊是亂世景象,丁憂仍舊不適合當時的情況,直到唐朝建立之後,丁憂制度才真正確定了下來,逐漸成爲了硬規,只不過當時雖然要求官吏們丁憂,可逃避丁憂者層出不窮。

丁憂有時候只是手段,可以靈活操作

父母離世,辭官回鄉居喪,在古代這種丁憂制度的確非常普遍,但是由於丁憂的確會對仕途前程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不少人會選擇躲避丁憂,甚至隱瞞父母離世的事實,而這在明清時代是很大的罪,一旦被發現的話,也就意味着前途盡毀。

有些情況下,朝廷並不希望某些人離開崗位,即便其父母離世,朝廷也會繼續挽留他工作,不準其回鄉丁憂,而這種就叫做“奪情”,也就是說,國家奪走了他們對父母的感情。像是唐朝時期的房玄齡、張九齡等人,都是被奪情起復的代表人物,身居要職能力突出的人,一旦丁憂,對個人也好,對朝廷也好,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既然有想要回鄉丁憂,朝廷不準的,自然也有朝廷有意奪情起復,卻被斷然拒絕,堅持要回鄉丁憂的。

富弼

宋朝的富弼,歷經仁宗、英宗與神宗三朝,其母親離世,朝廷要求其堅守崗位,但富弼依舊堅持丁憂,富弼認爲奪情起復是亂世的時候無奈的做法,太平時期,丁憂守喪是必須要做的,而後的諸多權臣,戀棧權位不肯丁憂,就會有人用富弼來駁斥。

總之,在古代大多數朝代,丁憂其實都比較靈活,尤其是身居要職者,他們是否丁憂主要還是看其主觀的意思。若是真的不能丁憂,也可以奪情起復。若是他們自己堅持丁憂,朝廷其實也沒什麼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