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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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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是清前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清乾隆時官修。康熙十八年(1679),鑑於刑部現行條例處罰過嚴,刑部受命編成現行則例刊行。雍正即位(1722)後,朱軾等人受命修律、雍正五年頒佈《大清律集解》。乾隆初,對原有律例逐條考正修訂,於乾隆五年(1740) 編成 《大清律例》。

本書計有:律目1卷、諸圖1卷、服制1卷、名例律2卷、吏律2卷、戶律7卷、禮律2卷、兵律5卷、刑律15卷、工律2卷、總類7卷、比引律條1卷,分爲30門。律文共計436條,後附奏準的條例1049條。

《大清律例》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大清律例》以 《大明律》爲藍本,亦受唐律影響,“凡唐律篇目今所沿用者,有名例、職制、賊盜、詐僞、雜犯、捕亡、斷獄諸門。其唐律合而今分者,如戶婚爲戶役、婚姻,廄庫爲倉庫、廄牧,鬥訟爲鬥毆、訴訟諸門。其名異而實同者,如衛禁爲宮衛,擅興爲軍政諸門。其分析類附者,如關律埡難諸條唐律入禁衛,今析入關津。乘輿服御物事、應奏不奏、驛伎稽程、以財術行諸條唐律俱入職制,今分析入禮律之儀制。吏律之公式、兵律之郵驛、刑律之受贓、謀殺人諸條唐律入賊盜,今析入人命。毆罵祖父母、父母諸條,唐律併入鬥訟,今析爲兩條,分入鬥毆、罵訾。又奸罪、市司平物價、盜決堤防、毀大祀丘壇、盜食田園瓜果諸條,唐律俱入雜律,今分析入刑律之犯奸、戶律之市廛田宅、工律之河防、禮律之祭祀。蓋斟酌畫一,權衡允當,迨今日而集其大成。”

《大清律例》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2張

《大清律例》編成前後近百年,既借鑑了歷代得失,又有本朝司法實踐的豐富經驗,因此條文嚴密,內容周詳。對於 “律文有難明之義,未足之語”,仿歷代刑律有注的傳統,增作小注,並於律文後增加總注,務使律義明晰完整,限制了可能出現的歧義異解。《大清律例》有關違犯封建倫常道德的懲處較明律條文少、處刑亦輕,但對危害清朝統治基礎和專制皇權的反叛大逆等罪的刑罰則較明律爲重,例如,凡謀反,謀大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並株連祖孫、父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異同,男年16歲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男15歲以下及父母妻妾姊妹、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爲奴,財產入官。即使子孫確不知情,年11歲以上,也要閹割,發往新疆給官兵爲奴。對於謀叛罪,凡共謀者首從皆斬,妻子爲奴,財產入官。清朝律例並存,但實際上“有例則置其律,例有新者則置其故者”,例的地位、作用和效力都居於律之上。自雍正五年(1727)頒佈《大清律集解》起,律被確認爲祖宗成法,不得修改,所以論罪定刑只能根據時勢需要隨時纂例以補充調整律所不足。由於例的形式靈活,易於及時將統治階級的意志上升爲法律,造成了清代條例紛繁,刑罰擅斷也因而氾濫。“胥吏欲輕則有輕法,欲重則有重款”,使清代司法更加黑暗。

《大清律例》是清代的基本法典,因此它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社會實際,受到研究者的普遍重視,併爲政治學、法律學、社會學方面專著和教科書所廣泛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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